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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及科技局局长谈规管滥发电子讯息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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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工商及科技局局长曾俊华今日(一月二十日)出席多个商会联合举办的午餐会后与新闻界代表的谈话内容(中文部分):

我今日在午餐会内除了向与会人士报告关於MC6(世界贸易组织香港部长级会议)的成果外,亦同时提出打击滥发电子讯息的详细立法建议。这个名为《未经收讯人许可而发出的电子讯息条例草案》有五个主要范畴:

第一,我们建议只规管商业性质的电子讯息;至於由政府、政党、宗教团体、慈善团体或个人所发出的非商业讯息,将不在规管范围内。

第二,由於资讯及通讯科技发展迅速,我们建议《条例草案》采用科技中立的模式。一般而言,所有形式的电子通讯,包括电子邮件、传真和预先录制的话音讯息,将会受到规管。另一方面,为了顾及正常和合法的市场促销活动,我们建议由专人致电客户的话音或视像电话来电,应豁免规管。

第三,我们决定采用「选择不接收」的机制。这建议可容许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推广他们的产品,促进中小企的发展。另一方面,市民亦可以预先阅览有关的宣传资料,才决定是否继续接收更多相关的讯息。

第四,我们建议设立「不收讯息名册」,以支援「选择不接收」的机制。电讯管理局局长会考虑那些电子地址适合设立这类名册。例如,在现阶段我们不会为电邮地址设立「不收讯息名册」,因为该份名册除了不可能减少滥发电邮外,更可能会为滥发电子讯息人士提供一份确实的电邮地址清单,帮助他们更加进一步滥发电邮,我们希望避免这情况出现。

第五,我们建议订明《条例草案》适用於境外行为。这表示只要任何商业电子讯息有「香港联系」,即由香港发出或传送到香港地址的电子讯息,都需要遵守《条例草案》的规定。这样将有助促进香港和海外执法机关的合作,亦可向海外的滥发讯息者传达明确信息,表明香港政府是不会容忍他们向本港的收讯人滥发讯息。

我们今日下午会公布这份公众谘询文件,欢迎各界人士发表意见。谘询为期两个月,直至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记者:有关执法和罚则方面会如何处理?对於海外滥发的电邮,例如有些公司在内地或其他地方发出的讯息,将会如何执法,执法是否有困难?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罚则方面很复杂,最高罚则十分高,亦可判处监禁,下午的记者会将公布详情。规管海外发出的讯息十分困难,这亦是一个主要的难题,我们针对这方面亦考虑得很详细。我们现时的建议是可以适用於境外的行为,订明了这个安排后,我们下一步将会与区内拥有这类法例的国家一起合作,若发现某些讯息是由那个国家发出,我们便可与那个国家合作,作出适当的执法。若没有这样的安排,我们要向在其他国家犯法的人士执法是有困难的。

记者:专人致电现有客户或潜在客户,都可以豁免於条例的监管,这些客户分类会否存在灰色地带,某些商户会用这个借口…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这要视乎法庭如何审判,若最终是具有商业意图,而他们的做法亦证明了不是个人与个人的沟通,我相信法庭很容易察看得到的。

记者:会否存在灰色地带,例如我认为你是一个潜在的客户,便发放讯息给你,会否出现这情况?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这要视乎法庭的观点,我相信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清下来。

记者:很多中小企也是透过传统的方法传真广告,若现在限制发放这类讯息,令中小企失去唯一可作宣传的空间,会否窒碍他们的发展?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关於这方面我们也很小心处理,对中小企来说,他们亦有合法的途径进行推广,但若对方不愿意接收他们的传真,便当然不能再发放,但其他的方法,我们也会容许的。

记者:现时「不收讯息名册」并不包括电邮,会否形成滥发电邮暂时不能遏止?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我们现阶段的「不收讯息名册」并不包括电邮,原因是这做法并没有效用,滥发电子讯息人士不会因为某名字登记在名册中便不发讯给他,这情况是不会出现的。此外,这份名册就像一个金矿,若滥发电子讯息人士收到这份名册,他们知道所载列的地址均十分准确,这亦存在一定的危险。

记者:条例现已制订出来,但将来在举证方面十分费时失事,要收集多张传真,证明受到滋扰,…向法庭申索,这做法费时失事…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现时也可以这样做,要求传销商不要再向你发出传真广告。将来我们便拥有专门的法例,阻止这类行为,有一定的阻吓作用。

记者:根据你刚才的解释,有关滥发电邮,既然名单制止不到,法例又要规管,是否名存实亡?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不会。名单只是一个方法,还有很多其他的方法,很多人已采用科技方法去解决,科技上的方法能阻止大部分的滥发电邮,相信要用一篮子的方法去处理。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06年1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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