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规管滥发电子讯息立法建议(附图)
********************

  政府今日(一月二十日)就遏止未经收讯人许可而发出电子讯息问题的立法建议,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公众谘询。

  工商及科技局局长曾俊华今日在多个商会联合举办的午餐会上致辞时表示,订名为《未经收讯人许可而发出的电子讯息条例草案》的打击滥发电子讯息法例建议,将只规管商业性质的电子讯息。

  他说:「规管未经收讯人许可而发出的商业性质电子讯息,将可确保有关规管是按需要而制订。这样亦可令对政府存疑的人士和阴谋论者释疑,明白政府绝非利用建议的打击滥发电子讯息法例,限制香港的言论和表达意见的自由。」

  建议的法例将采用科技中立的原则,并涵盖所有形式的电子讯息,以配合日后因应科技及服务发展而出现的崭新电子讯息。

  曾俊华指出,另一方面,传统由专人致电现有或有潜力的客户以推销产品或服务,将豁除於《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让正常及合法的市场促销活动得以继续进行。

  至於采用「选择接收」或「选择不接收」机制以规管滥发电子讯息的问题,曾俊华表示政府决定维持原来的建议,采用「选择不接收」机制。

  曾俊华解释说:「『选择不接收』机制可为企业提供推广产品的空间,从而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此外,接收讯息的人士亦有机会先阅览有关的宣传资料,才决定是否继续接收更多讯息。」

  为了解决「选择不接收」机制的其中一项不足之处,即商业电子讯息的收讯人需向不同发讯人要求停止接收讯息,政府建议设立「不收讯息名册」,以支援「选择不接收」机制。

  一旦任何电子地址载列於名册内,其法定效力即等同已向所有电子促销商提出要求,停止再把任何商业电子讯息发送至该电子地址。

  曾俊华说:「但是,我希望提醒各位,设立『不收讯息名册』制度并不能适用於所有的电子通讯类别,例如电邮讯息。事实上,电邮地址名册很可能为滥发电子讯息人士提供一份确实的电邮地址清单,帮助他们滥发电邮。」

  「在现阶段,我们认为较适宜就预录声音或影像讯息、传真讯息,以及短讯/多媒体讯息设立『不收讯息名册』。」
  
  曾俊华亦指出,建议的《未经收讯人许可而发出的电子讯息条例草案》将订明适用於境外行为,只要任何商业电子讯息有「香港联系」,该讯息便需要遵守《条例草案》的规定。

  曾俊华说:「订明适用於境外行为的做法将有助促进香港与海外执法机关的合作,并可向海外的滥发讯息人士传达明确信息,表明政府不会容忍他们的行为。」

  「如果你已将自己的香港流动电话号码加入《不收讯息名册》,假设你於深夜时分在纽约仍然接获电子促销商的预录话音讯息,该电子促销商便已违反规管条例,电讯管理局可采取执法行动。」

  「假如这类讯息令你感到十分滋扰,《未经收讯人许可而发出的电子讯息条例草案》将授权你作为受害人,向法庭要求滥发讯息人士作出补偿,包括弥补因违反规定事项而令你蒙受的金钱损失。」

  有关政府就遏止未经收讯人许可而发出电子讯息问题的立法建议详情,已上载於工商及科技局通讯及科技科的网站www.citb.gov.hk/ctb。

  欢迎市民就该建议向工商及科技局提交意见,邮寄地址为香港花园道美利大厦2楼,或以传真(2511 1458)或电邮(uem@citb.gov.hk)递交意见。截止日期为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2006年1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