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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一题:资讯科技服务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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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长曾俊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

  政府部门在进行大型资讯科技项目前,为了确立项目的细节和可行性,会先委聘公司进行试验计划。有业内人士向本人反映,这些公司因进行试验计划而会十分了解政府部门的要求和被视为具备相关经验,它们甚至可就项目应采用的科技向当局提出建议。因此,这些公司在竞投有关的资讯科技项目时占有优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3年,当局每年接获多少宗投诉,指某些投後者因曾进行试验计划而占有竞争优势,以及当局处理这些投诉的程序和结果;

(二)过去3年,政府部门每年批出多少份曾进行试验计划的资讯科技服务合约,以及当中有多少份由曾进行有关试验计划的公司投得;及

(三)当局有何机制和措施,确保所有投标者有公平的机会投得资讯科技服务合约?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在过去3年中,我们只在2005年,接获两宗不具名的投诉,指某些投标者因为曾进行试验计划而占有竞争优势。

  根据既定程序,如收到这类投诉,负责有关采购的部门须以公正的态度尽快处理,并通知有关的投标委员会。一般来说,投诉人会在完成调查工作后的十天内接获正式回覆。如部门未能在短时间内给予具体答覆,会向投诉人作出初步答覆。调查完成后,如有需要将会於适当的范筹内作出改善。

  前文所述的两宗投诉,皆与同一采购项目有关。我们曾就投诉作出调查,调查结果显示,采购是在公开及公平的情况下进行,曾参与试验计划的供应商,并没有获得任何竞争优势。而事实上,合约并没有批予曾参与试验计划的供应商。

(二)过去3年,我们只曾批出一份曾进行试验计划的资讯科技服务合约。该份合约并没有批予曾进行有关试验计划的公司。

(三)为确保所有投标者获得公平机会竞投政府合约,包括资讯科技合约,负责有关采购的部门需要遵守以下指引:

- 招标文件内应提供所有需要的资料以便投标者拟备他们的投标书。

- 在制订、采纳及应用招标规格时,不应存心对国际贸易或对准投标者之间的竞争制造障碍,或造成该等效果。

- 招标规格应以常用及容易理解的词汇写出,并须侧重阐述所需产品在功能及表现上的特点,而不是阐述某一款拟购货品或设备的技术性资料,并应该避免在要求上作出过份规定。

- 提供相同的资料给所有有意投标者以便他们拟备投标书。

- 应小心考虑应否禁止曾为某项目担当政府顾问或试验计划的承包商(有关公司)参与随后与该顾问服务或试验计划有关的货品及/或服务采购招标工作。如基於某些原因,而不认为需要禁止有关公司参与投标,采购部门应考虑有关公司的角色及建议,并检讨及确保招标文件是客观及中肯的,同时,亦应确保所有给予有关公司及由该公司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均公平地提供予所有有意投标者。



2006年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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