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七题:监管医疗中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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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八日)立法会会议上郭家麒议员的提问和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廖秀冬博士(在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缺席期间)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上月初,有以集团式经营的医疗中心被发现替数百名市民注射了未有在本港注册的流感疫苗,此事引起公众关注这些医疗中心的监管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政府如何监管医疗中心的设立和运作,以及有否就此发出指引;

(二) 过去3年,徖生署、香港医务委员会和消费者委员会每年分别接获多少宗针对这些医疗中心的服务的投诉,并按投诉内容列出分项数字;及

(三) 有否计划透过立法或其他方式,加强监管医疗中心的运作,例如规定采购药剂制品须在医生或药剂师监督下进行?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医疗服务,无论是透过任何机构或经营模式所提供,均是医生与病人之间的专业关系,故此医生有绝对专业责任确保他提供的服务符合医务委员会所厘定的专业水平。医务委员会是根据医生注册条例成立的法定规管机构,负责确保医生的专业水平,并为此订立了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确保医生在提供服务时,采用恰当的医疗程序和准则,以保障病人的安全。医务委员会亦建立了一套有效基制,处理医生违反专业守则的情况,并因应事件的严重性施行适当的纪律处分。我们认为对医疗服务的规管,其首要目标是保障病人的健康和权益,现时医务委员会对医生专业水平的规管制度已有效地达至此目的,因此我们没有特别规管医疗中心这种经营模式,或就此发出指引。

(二) 徖生署在接获与医生有关的投诉,不论被投诉的医生在任何机构执业,都会转介给香港医务委员会处理。

  医务委员会过去三年接获投诉医生的数字载於附件一。

  医务委员会并没将投诉数字就执业模式再作分类。

  消费者委员会过去三年接获有关医疗中心服务的投诉数字载於附件二。

  按投诉内容分项的统计数字载於附件三。

(三) 向病人提供服务及处方药物乃医生的责任,与医疗集团这种经营模式的关系不大。医生是有责任确保他提供的服务符合医务委员会所厘定的专业水平,其中包括所处方的药物是已经注册及适合病人服用。

  另外,在现行的药剂业及毒药条例之下,无论个人执业的医生或是医疗集团在购买、使用和配发处方药时,必须经由注册医生主理。

  我们认为,规管医疗服务应以市民所接受的医疗服务的水平为依归。不论任何服务模式,其水平应该是一致,以保障市民的健康。政府当局暂时未有计划特别就医疗组织这种经营模式而作出规管。



2006年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