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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储油库的安全及环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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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皇发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少光的答覆:

问题:

  关於本港储油库的安全情况及在发生事故时对人命、财产及环境的影响,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全港储油库的分布情况及规模;

(二) 有没有评估这些储油库在发生爆炸或泄漏事故时的安全问题及对人命、财产及环境的影响;若有评估,结果是什么;及

(三) 当局如何防止上述事故所产生的灰尘随雨水降下污染水源,以致河流及溪涧的生态被污染物破坏,以及如何检查地下水及河流有没有受到污染?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由於储油库的燃油是属於《危险品条例》(香港法例第295章)内所规管的危险品之一,因此每个储油库的营运商须向消防处申请储存牌照。现时全港共有十一个大型储油库设施。它们的分布情况及规模见附表。

(二) 以上十一个储油库均符合相关的环保规定。虽然它们均在《环境影响评估条例》(香港法例第499章)生效前(即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前)已开始经营,属条例豁免的工程项目,但其中八项设施的倡议人,曾进行行政性质的环境研究,以评估该等设施对环境的影响。日后所有兴建大型储油库的建议,均须作出法定的环境评估。

  此外,根据「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如果储油库被界定为「具有潜在危险的装置」,它们须另外进行「危险评估」,用以评估其对装置以外地方所构成的个人及群体风险。评估会考虑危险物料的性质(例如易燃性或毒性),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情况(例如爆炸及泄漏事故)。「危险评估」会确定潜在危险装置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并计算出个人风险及群体风险水平,亦会评估有关装置对附近地区的现有及将来人口所构成的风险,并决定在减低风险方面应采取的行动。现时在香港被界定为「具有潜在危险的装置」的储油库,已经进行了「危险评估」,全部皆符合政府的风险指引。
 
  就储油库的营运,消防处在收到有关牌照申请后,会参照国际认可的消防安全标准对有关拟用作储油库的地点进行实地的「风险评估」。评估因素包括该地点是否设有紧急车辆通道,是否有足够灭火水源(例如消防街井),以及储油库与附近环境例如民居的距离等。假如有关地点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消防处亦会要求营运商在储油库内提供适当的消防装置和设备,务求将储油库的风险减至最低。

(三) 政府会一开始从选址方面着手,以尽量减低重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附近环境(包括水源)的影响。所有储油库的营运,亦必须得到消防处发出牌照及设有适当的消防装置和设备。

  消防处对於每一个大型的储油库,已经制定相关的紧急应变计划以应付不同的紧急事故(包括火警、爆炸、燃油泄漏等),亦会不时与有关储油库举行定期的演习和操练。因应事故的情况,消防处会立刻联络有关部门包括环境保护署(环保署)、海事处、水务署及渠务署等作出相应的措施。

  就污染水源而言,环保署会协助评估事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衡量抽取环境样本的需要及范围、就防止事件对环境进一步污染,及协助有关部门对於危险品废物的处置方法提供意见。作为评估工作的一部份,环保署会按需要抽取水样本作分析,以确保受影响的河流溪涧不会受到破坏。如有关事故影响海岸或河流的生态环境,渔农自然护理署会评估有关事件对生态的影响,并会联同有关政府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协助清理有关污染物及保护可能受影响的生物,以尽量减低事故对生态造成的影响或破坏。



2006年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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