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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打击无牌或冒牌旅行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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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杨孝华议员的提问和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鹖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近日接获旅行代理商投诉,指有本港团体参加的外游旅行团是由一间冒牌旅行代理商举办,而该旅行代理商发给有关团友的收据并没有盖上印花。他们一旦发生意外,将得不到旅游业赔偿基金及旅行团意外紧急援助基金计划的保障,亦影响被冒充的旅行代理商的声誉。关於无牌或冒牌经营的旅行代理商,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当局有否发现有旅行代理商无牌经营或有外游旅行团并非由持牌旅行代理商举办;

(二)有何措施加强打击无牌或冒牌经营的旅行代理商,以及会否考虑设立举报热线电话;及

(三)如何确保消费者所参加的旅行团是经由持牌旅行代理商举办,以及会否加强宣传外游旅客须注意的事项?

答覆:

主席女士:

(一)过去三年,旅行代理商注册处(注册处)共接获179宗怀疑无牌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的举报,其中149宗涉及外游旅行代理商业务,其余则涉及入境旅行代理商业务。

  注册处在接到举报后会即时跟进,并在掌握初步证据后,将有关个案转介警方调查。在179宗怀疑的个案中,有87宗个案因有初步证据而转介警方调查。当中,警方共就七宗怀疑个案作出检控,结果全部成功定罪;此外有30宗个案仍在调查中。

(二)及(三)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第9(a)条的规定,任何人士不得在没有牌照的情鶪下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根据该条例第48(1)(a)条,任何人士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循公诉程序裁定罪名成立者,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两年;循简易程序定罪者,则可被判罚款一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为打击无牌旅行代理商活动,注册处联同警方、入境处及香港旅游业议会(议会)不时采取联合巡查行动。我们在去年八月及九月期间共进行了四次巡查,但并无发现无牌旅行代理商。议会亦有经常检查旅行代理商的宣传广告,留意是否有无牌经营旅行代理商的活动。

  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的附属法例第14(c)条的规定,持牌的旅行代理商须在旅行社内展示其旅行代理商牌照让消费者参考。此外,旅行代理商条例第47(1)条亦规定领有牌照的旅行代理商须在宣传旅行服务的广告上清楚列明其旅行代理商的牌照号码。现时,公众可从多个渠道向注册处及议会举报怀疑无牌经营的旅行代理商。市民除了可以亲自向注册处或议会查询和举报外,亦可以使用它们的热线电话和电邮服务。有关持牌旅行代理商的资料,可在注册处及议会的网页内找到,方便市民查核有关的旅行代理商是否领有牌照。

  注册处及议会经常透过不同渠道,包括政府宣传片、网页及印刷品等,提醒市民外游时应注意事项,例如所光顾旅行代理商是否持牌旅行社,在缴付外游团团费时,检查收据上有否已盖上征费印花,以确保受到「旅游业赔偿基金」的保障。两个办事处亦会向市民宣传其热线电话及电邮地址等。消费者委员会亦将外游消费者所须注意资讯於其网页及刊物发放。



2006年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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