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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航班飞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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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和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鹖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法国、英国、比利时、美国和瑞士的有关当局鉴於去年发生多宗空难,先后把多家飞行安全纪录欠佳或没有妥善保养和维修航机的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客机飞越领空和在境内升降。欧洲联盟亦正草拟一份在各成员国适用的航空公司黑名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已被上述国家列入黑名单的航空公司现时有否定期航班在本港升降;若有,有关的详情,以及在过去三年,民航处有否评估有关客机的飞行安全情况;若有,评估的结果;若没有评估,原因为何;

(二) 过去三年,当局有否基於飞行安全理由拒绝航空公司申请在本港开办定期航班;

(三) 政府现时如何监察在本港升降的航机的飞行安全情况;及

(四) 政府会否参考上述国家的做法,制订航空公司黑名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据有关国家公布的资料,被这些国家列入禁制名单的航空公司并没有经营往返香港的定期航班。

(二) 过去三年,我们没有基於飞行安全理由拒绝航空公司申请经营往返香港的定期航班。

(三) 所有在香港经营的航空公司及进出香港的航机,均受到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订定的监管机制和安全标准所规管。在该机制及香港法例下,民航处负责监管香港航空安全。在监管本地航空公司方面,民航处通过审批航空公司的飞行运作、对机组人员及航空专业人员的发牌制度、飞行检查,以及对飞机维修机构的巡查,确保本地航空公司符合各项安全标准。至於外地的航空公司,除了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规定受所属地的民航当局监管外,它们还必须得到香港民航处发出的许可证,方可经营到港航班。在处理许可证申请时,民航处会考虑该航空公司是否能够提供有关文件,证明其达到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所订立的安全标准,以及符合香港民航法例,特别是安全方面的要求。民航处并会定期对抵港的外地航空公司航机进行有关安全的抽样检查。

(四) 香港已有严谨的机制和法例监管进出香港航机的飞行安全。民航处会继续严格执行有关的机制和法例,确保飞行安全。如当局对个别航机的飞行安全有任何疑问,绝不会批准其在港经营。因此,我们并不需要制订禁制名单。



2006年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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