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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众集会上诉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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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稿件代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发放:

  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今日(一月十四日)公布驳回香港职工会联盟(职工盟)因不满警务处处长就一次公众集会施加条件的决定所提出的上诉。

  该项载列於警方的「不反对通知书」的条件为:「由於有大量途人会使用该地点,为安全理由,在举行烛光晚会期间,不应使用明火,而应使用以电池操作的照明器具」。是次公众集会於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晚上在尖沙咀地铁站A1出口与尖沙咀九龙公园侧面入口之间的地方内举行。

  上诉委员会主席施伟文先生及另外三位成员在一月十日举行会议以聆讯该上诉。经考虑上诉人所提出的理据及政府代表的陈词和解释后,上诉委员会决定维持警方原有的决定,因此驳回上诉。  

  委员会发言人说:「上诉委员会的判决是基於所施加的条件是合理和出於公共安全的考虑,而非意图剥夺市民集会的权利和自由。」

  「上诉委员会亦满意警方已采取恰当的行动以便职工盟举行公众集会,并确保公共安全不受威胁。」

  上诉委员会是根据《公安条例》(第245章)第44条而组成。其职责是审议因不服警务处处长根据第9条就公众集会所发的禁制、第14条就游行所提出的反对、或根据第11或15条施加或修订的条件,而提出的上诉。上诉委员会并有权就有关上诉维持、推翻或更改原先的决定。




2006年1月14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3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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