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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审裁处就侨弼控股有限公司的内幕交易个案作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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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高等法院暂委法官辛达诚担任主席及以詹华达先生及许锡荣先生为成员的内幕交易审裁处(审裁处)已完成对在侨弼控股有限公司的内幕交易研讯中,被裁定为内幕交易人士所避免损失金额的聆讯。

  该宗研讯依据二零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财政司司长发出的通知而进行。审裁处已完成研讯,并於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一日向财政司司长呈交报告书。报告书指出四名涉案人士在事件中进行内幕交易活动。审裁处继而在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八日进行聆讯,以处理关於在内幕交易活动中所避免损失的金额、罚款、讼费申请,以及须作出的命令等事项。

    聆讯结束后,审裁处对四名内幕交易人士黄荣华、洪少珊、王文富和黄婉云作出以下命令:

黄荣华:

- 在由接获审裁处所作命令的通知当日起计三年期内,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清盘人、或担任该等公司的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关涉或参与该等公司的管理;

-  须向政府缴付从内幕交易中所避免损失的金额港币1,754,541元;以及

-  须向政府缴付罚款港币2,631,812元。

洪少珊:

-  在由接获审裁处所作命令的通知当日起计三年期内,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清盘人、或担任该等公司的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关涉或参与该等公司的管理;以及

-  须向政府缴付罚款港币529,940元。

王文富:

-  在由接获审裁处所作命令的通知当日起计三年期内,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清盘人、或担任该等公司的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关涉或参与该等公司的管理;

-  须向政府缴付从内幕交易中所避免损失的金额港币353,293元;以及

-  须向政府缴付罚款港币529,940元。
 
黄婉云:

-  在由接获审裁处所作命令的通知当日起计三年期内,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清盘人、或担任该等公司的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关涉或参与该等公司的管理;

-  须向政府缴付从内幕交易中所避免损失的金额港币110,673元;以及

-  须向政府缴付罚款港币2,219,940元。

    黄荣华、洪少珊、王文富和黄婉云须共同及各别向政府缴付港币3,648,439元,作为研讯的讼费。

    审裁处已把上述罚款和相应命令的报告呈交财政司司长及分发予各有关人士。



2006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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