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2005年民航(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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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鹖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05年民航(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时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2005年民航(修订)条例草案》第2条,修订内容已载列於提交委员传阅的文件内。

  根据现行的《民航条例》,机主须承担严格法律责任,而「机主」的定义包括管理飞机的人。法案委员会认为,「管理飞机」一词不够明确。因此,我们建议修正草案第2(a)条,清楚说明「管理飞机的人」是飞机的「经营人」,即英文的「operator」,一般指航空公司。这项修订对於解释何谓「管理飞机」提供了清晰的界定。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机主租出飞机,并且不负责管理飞机,就可以获得豁免。委员会认为,该条文不够清晰,个别租出飞机但仍负责飞机维修保养的机主可能得到豁免,这样会削弱对公众的保障。我们认同维修保养是确保飞机安全的重要条件,但除此之外,尚有其他国际认可的涉及飞机安全的技术要求,统称为「适航性」。我们认为,适航性的概念更有代表性。因此,我们建议修正草案第2(b)条的豁免条件,清楚说明,只有当飞机承租人(即航空公司)已承担确保飞机适航的责任时,作为出租人的机主才可以得到豁免。这项修正提供更清晰具体的豁免条件,方便业界遵从,亦充分保障第三者的权益。

  主席女士,有关的修订建议反映了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并获得委员会和业界的支持。我希望委员通过有关的修正案。



2006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