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2005年民航(修订)条例草案》
***************************

  以下为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鹖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二读辩论《2005年民航(修订)条例草案》时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要多谢汤家骅议员代表法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的发言,亦多谢黄定光议员和杨孝华议员的支持。

  航空公司惯常通过与融资机构的租赁安排购置飞机,融资机构在法律上是飞机的机主,但并不管理或控制飞机的运作。现行的《民航条例》规定,如飞机使第三者蒙受损失,机主无论是否负责管理飞机,都需要承担严格法律责任。然而,在许多航空业发展较成熟的地方,不参与飞机经营管理的机主毋需承担第三者责任。

  为符合国际惯例,条例草案建议,豁免不参与飞机管理的机主的严格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如机主出租飞机多於14天,不提供机组人员,不负责管理该飞机,就可以获得豁免。

  建议修订将免除融资机构不必要的风险或法律责任,为本港的飞机融资业提供较佳的经营环境,这有助香港航空公司以较优惠的条件购置飞机,提升香港民航业的整体竞争力。法例修订后,参与飞机管理的机主和航空公司将继续承担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因此,公众所享有的法律保障将不会受到影响。

  法案委员会对条例草案的政策目标表示支持。在审议草案过程中,委员会对具体条文进行了深入、认真的讨论,特别就「飞机管理」的含义,如何进一步厘清豁免条件以确保对第三者的保障等问题,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因应委员会的关注,并经过广泛征询航空业界和金融界的意见,我们建议改善条例草案的条文,使「飞机管理」的含义更为明确,并制订更清晰的豁免条件。有关的修改得到委员会和业界的支持,我将会在稍后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主席女士,我要借今日的机会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以及委员陈鉴林议员、单仲偕议员、汤家骅议员、林健锋议员和杨孝华议员为条例草案付出的时间和努力,亦非常感谢他们提出的宝贵意见。

  主席女士,条例草案有利於本港航空业的发展,亦有助巩固香港的国际航空中心地位。我恳请议员通过条例草案。



2006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