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八题:注册中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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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李国英议员的提问和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近日本人接获一幠中医师的意见信,希望为中医师争取建立国际化专衔,促请政府确认“EC”为注册全科中医师、针灸医师及跌打医师之正式专业称衔,并立法规管任何非正式注册人士使用此称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有否考虑为中医师确立一正式称衔,并立法规管;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中医药条例》(香港法例第549章)第74条及第90条分别订明注册中医及表列中医的名衔。注册中医的中文称谓为“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注册中医”、“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注册中医师”、“注册中医”或“注册中医师”,或英文称谓为“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 of the Chinese Medicine Council of Hong Kong”或“registered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并可於称谓后以括号注明“全科”、“针灸”或“骨伤”或英文“General Practice”、“Acupuncture”或“Bone-setting”其中一种科别。至於表列中医的中文称谓为“中医”或“中医师”,或英文称谓为“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条例第108条亦禁止非中医师人士使用有关名衔。

  法定的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中医组按《中医药条例》赋与的法定权力,为注册中医及表列中医分别订定了《香港注册中医专业守则》及《表列中医守则》,以规范中医师的称谓及其他执业行为符合中医专业的标准。

  中医组在二○○五年十一月因应注册中医师的要求,讨论是否有需要确认「EC」为注册全科中医师、针灸医师及跌打医师之正式专业称衔。经详细讨论有关建议,中医组认为现时法例已清楚订明注册中医及表列中医的名衔。而这些名衔已广为市民及专业团体所认识及接纳,故应沿用《中医药条例》所订明中医师可使用之名衔。



2006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