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立法会: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就「全面检讨劳工法例」议案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为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鹖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王国兴议员提出「全面检讨劳工法例」议案及李卓人议员、梁耀忠议员及郑家富议员对该议案所作出的修正议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非常感谢王国兴议员提出有关全面检讨劳工法例的动议,和李卓人议员、梁耀忠议员和郑家富议员提出的修正案,以及各位议员刚才的发言。

  本港现行的劳工法例内容相当完整,当中包括有关职业安全健康、雇员权益,及雇员补偿各方面的条文,涵盖范围相当全面,并已为雇员提供适当的保障。尽管如此,政府一直因应社会不断转变的需要和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时检讨劳工法例,从而作出合适的修订或引进新的条文,确保法例赋予雇员的保障能够与时并进。

  我感谢田北俊议员做了很多资料搜集的工夫,指出其实我们过往的劳工权益一直有所改进,当然我同意法例仍有不足之处,所以我们还需继续不断检讨。

  在检讨法例的过程中,我们会充分考虑劳资双方的处境,并兼顾两者不同的需要,尽量在雇主及雇员的利益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各位议员今日下午刚刚通过了《2005年雇佣(提高第63C条所订罪行的最高罚则)条例草案》,提高欠薪罪行的最高罚则,正是政府确保劳工法例与时并进的一个的例证。

  本港现时的劳工法例大致上可分为三个范畴,它们分别为:

(一) 确保雇员得以在安全及健康的环境下工作的法例;
(二) 维护员工在受聘期间的基本权益及保障雇员在组织及参加职工会的权利的法例;以及
(三) 确保雇员因工受伤、死亡或患上职业病时获得补偿的法例。

职业安全健康法例

  在职业安全健康法例方面,政府在一九九五年全面检讨了香港的工业安全政策,并提出多项改善措施,促进整体安全的表现。在过去十年,政府已逐步落实这些措施,并且在五个范畴的法例作出了重大的改善。它们分别为把职安健法例的涵盖范围扩展至非工业经营、强制从事危险行业或工序的人士接受安全训练、加强对危险工作的规管、引进有关安全管理及自我规管的法例,以及加强职业健康的保障。

(一) 把职安健法例的涵盖范围扩展至非工业经营

  在一九九七年之前,安全法例只适用於工业经营,包括工厂、建筑地盘、货物及货柜装卸区和食肆,但随社会的发展和需要,政府在该年把安全法例的涵盖范围扩展至各类经济活动,包括非工业经营,使受保障的雇员人数由80万人增加至300多万人。把职安健法例的涵盖范围扩展至非工业经营大大加强了对本港劳动人口的职安健保障。

(二) 立法规定从事危险行业或工序的人士须接受强制性安全训练

  与此同时,为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以便能从源头防止工业意外的发生,我们自二○○一年起,规定建造业和货柜处理业的雇员须接受强制性安全训练并在取得俗称「平安咭」的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的工作。此外,我们亦制定了规例,规定某类危险机械或设备的操作员须接受认可安全训练。

(三) 立法加强对危险工作的规管

  另一方面,为了加强对危险工作的规管,以便能更有效地保障工人在密闭空间的安全,我们自二○○○年起,要求密闭空间内的工作环境必须先由合资格人员进行评估,并只有核准工人才可入内工作。另外,因应分判制度所衍生的管理及责任问题,我们在二○○三年把总承建商的安全责任,扩展至其他承建商或次承建商,令他们共同承担安全责任,以进一步改善建筑地盘的整体工作安全表现。

(四) 引进有关安全管理及自我规管的法例

  近年来,我们在制定新的职安健法例时,由采取传统的规范方式,逐渐要求雇主及雇员实行自我规管,以减低工作危害。我们相信这是长远提高职业安全健康水平的良策。为此,政府在一九九九年订立法例,规定雇用50名或以上的工人的工厂、船厂和指定经营的东主及地盘承建商须实施安全管理制度。我们并在二○○四年把有关聘用注册安全主任的要求由建筑地盘和船厂扩展至货柜处理作业,更提高了安全主任注册所需的资格和工作经验要求,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五) 立法加强职业健康的保障

  随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社会人士对职业健康问题亦日渐重视。为保障长时间使用电脑显示屏幕设备的雇员的安全及健康,我们自二○○三年起,规定工作地点的负责人须对工作间作出危险评估,并采取适当措施以减低风险。

  另外,由於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沙士」)和禽流感曾在本港爆发,对一些行业例如医护及禽畜业的员工构成威胁,我们在去年在须予呈报的职业病名单中加入这两种新疾病,以保障有关雇员。

其他劳工法例的检讨

  除了职安健的法例外,政府当然亦就其他劳工法例不时作出检讨,确保它们可以切合劳资双方的合理期望,以及配合社会的整体发展和需要。正如我早前提到刚获通过的《2005年雇佣(提高第63C条所订罪行的最高罚则)条例草案》,便正好体现我们维护雇员权益的决心。当局在极短时间内完成了谘询、法律草拟和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的工作,把《雇佣条例》相关条文下欠薪罪行的最高罚则,由现时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提高至罚款350,000元及监禁三年。我们相信罚则会加麹阻吓作用,有助打击欠薪事件,保障雇员得到工资的权利。

雇佣条例

  事实上,雇员工资的支付自一九六八年起便在《雇佣条例》下获得保障,而提供有关的保障亦为当时制定此条例的主要目的。随社会发展,《雇佣条例》的保障范围亦相应扩大,现行的条例已加入了其他有关雇员福利的条文,例如有薪年假、法定假日、休息日、产假、病假、长期服务金、遣散费、年终酬金等等。条例亦为怀孕、正在放取产假和病假,和从事职工会活动的雇员提供职业保障。

  配合香港的经济发展,政府曾多次修订《雇佣条例》下有关疾病津贴、生育保障、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等条文,以改善雇员的法定权益。例如,我们在一九九五年将因年老退休而领取长期服务金的合资格年资规定由10年减至5年,随后我们亦分别将产假薪酬及疾病津贴额由雇员工资的三分之二增加至五分之四。我们在一九九七年更引入了雇佣保障条文,保障雇员免遭雇主不合理解雇,不合理更改合约条款,以及不会因为怀孕、病假、工伤、参与职工会活动和在有关劳工法例的诉讼中作供而遭雇主不合法解雇。

破产欠薪保障条例

  除了《雇佣条例》外,《破产欠薪保障条例》是政府致力保障雇员权益的另一明证。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於一九八五年成立,目的是向无力偿债雇主的雇员发放特惠款项,以提供适时援助。我们在过往十年对该条例已作出了五次的修订,以改善对雇员权益的保障。有关的修订包括延长雇员提出申请特惠款项的期限由终止合约后四个月延长至六个月,及提高各项特惠款项的最高金额,当中包括提高欠薪、代通知金和遣散费的上限。

职工会条例

  在雇员组织工会的保障方面,《职工会条例》为雇员提供了法律依据,给予职工会适当的保障及规管。随工会活动的发展,政府亦不时检讨条例下的各项条款,以符合大众市民及工会人士对工会管理的期望。在过去对条例作出的修订包括给予职工会会员在参予工会活动及管理时有更多的保障及权利,以及准许职工会在会员的同意下,使用职工会经费支付予区议会及立法会选举有关的费用等。

雇员补偿

  在过去十年,政府就雇员的工伤及职业病的补偿亦不断进行检讨,并作出多方面的改善,当中包括把支付予受伤雇员在工伤病假期间的按期付款由正常工资的三分之二提高至五分之四,并取消受伤雇员须获取三天以上病假才能领取按期付款及医疗费用的规定,使所有工伤雇员都因而受惠。此外,我们亦在二○○○年改善了死亡补偿申索机制,缩短死亡个案的处理时间,并使死亡雇员的家庭成员不论受养程度均可获全数支付死亡补偿。

  近年,我们亦两度扩阔职业性失聪补偿计划的保障范围,并增加补偿项目及调高补偿金额,更将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的工作扩展至复康方面。除了早前提及将「沙士」及「禽流感」列为须予呈报的职业病外,我们在去年也再度修订《雇员补偿条例》,把这两种疾病增订为可获补偿的职业病,以保障相关雇员的权益。

  另一方面,为配合本港中医药及社会的发展,政府去年向本会提交条例草案,对有关的劳工法例作出修订建议,使患病、因工受伤的雇员及肺尘埃沉病患者可有权选择向中医求诊,并在有关条例下承认注册中医所进行的医治、身体检查和所发出的证明书。有关草案现正由草案委员会审议。

结语

  主席女士,刚才我说了很多有关在过去多年我们一直有修改劳工法例,加强对雇员权益的保障,反映出我们的劳工法例并不是停滞不前,而是与时并进,在职业安全健康、雇员权益和雇员补偿等各方面,都因应社会经济发展及雇佣关系的变化,有实质的改善,为雇员提供适当的保障。我们当然会继续不时检讨现行的法例,以配合社会及经济各方面的发展。

  就李卓人议员、梁耀忠议员及郑家富议员提出差不多二十项有关修改劳工法例的建议。我想指出任何的改变均需考虑及配合本港社会及经济发展的步伐,同时在雇员的权益及雇主的负担能力间取得合理平衡。议员提出的多项建议,我相信这些建议对社会是有正面、也有可能有反面的影响,需要经过广泛谘询,得到雇员和雇主的共识和支持,然后方可实施。正如曾钰成议员刚才所说,今日并不是适合很深入探讨刚才所说差不多二十项建议的优劣,若要讨论的话,我相信要相当长的时间逐项讨论。正如大家所说,我认为今日最重要的是,要全面检讨现行的劳工法例。事实上,大家亦清楚知道劳顾会(劳工顾问委员会)现正就大家所关心的最低工资及标准工时的建议进行深入探讨研究。希望能就这深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课题达成共识。与此同时,劳工处亦正积极跟进有关法院或劳资审裁处可作出强制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命令的规定,以进一步为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的雇员提供保障。在集体谈判方面,政府一直致力推广自愿而直接的劳资协商机制,并采取各项切合本地情况的措施,如在行业层面成立三方小组促进雇主和雇员或其所属组织进行自愿和直接协商。至於有关取消或降低连续受雇的「4-18」规定的建议,政府统计处现正再次进行非「4-18」雇员调查,收集有关课题的最新资料,例如非「4-18」雇员的特征及雇主给予这些雇员福利的资料;待调查完成后我们会将课题提交劳顾会讨论。我必须指出,现时所有雇员(包括非4-18雇员)已在《雇佣条例》下享有工资的支付、法定假日、防止歧视职工会及保障免遭不合理和不合法解雇等基本保障。此外,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亦正跟进麹积金管理局有关将房屋津贴包括在「有关入息」之内的修订法例建议。以上的例子均显示政府正从多方面探讨如何改善劳工法例,加强对劳工的保障。

  在检讨劳工法例以进一步改善对劳工的保障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使劳工权益能与时并进,以符合国际的大趋势,但另一方面,我们要同时确保本港的雇佣条件在全球一体化的环境下,不会严重削弱香港的竞争力,我们必须保持良好的营商环境及融洽的劳资关系。任何的检讨均需循序渐进地进行。刚才很多议员指出,检讨方面也有轻重缓急。

  最后,我想感谢王国兴议员今日提出这个动议辩论,其实在今日提出这个动议辩论前,王国兴议员曾经问我,会否检讨现行的劳工法例,我当时回答王议员,我们一定会这样做,因为我们都明白,劳工法例并不是十全十美,我们必须不时作出检讨,确保我们有不足之处时,要作出修改,尽量改善我们劳工的权益,我在此多谢大家给予这么多宝贵的意见,我们一定会研究。



2006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09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