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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处所获发附有酒吧批注的酒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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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王国兴议员的提问和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设於购物商场以外的商业楼宇的上层单位的酒吧,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这类酒吧现时的总数和分区数目,以及设有最多这类酒吧的二十幢楼宇的名称及酒吧数目;

(二) 屋宇署和消防处会否向签发食肆牌照和酒牌的有关当局,就牌照上订明个别酒吧在同一时间可容纳的顾客人数上限作出建议;若然,厘定该上限的准则为何;及

(三) 现行法例有否就一幢大厦内可获发酒牌的酒吧数目,以及这类酒吧在同一时间可容纳的顾客人数订定上限?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截至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全港共有1,069间处所获发附有酒吧批注的酒牌。这些处所按照地区划分的数目载於附件一。

  根据纪录,全港共有十九幢楼宇各设有四间或以上处所获发附有酒吧批注的酒牌,有关楼宇名单载於附件二。至於其余设有该等处所的楼宇,其处所数目均为三间或以下。

(二) 对於不同类别的处所,相关部门会根据屋宇署发出的《提供火警逃生途径守则》,考虑有关处所的设计和根据处所的面积而估计的人数等因素,以评估楼宇的逃生通道是否足够。在审批酒牌申请时,酒牌局会参考相关部门对有关处所所估计的人数或已订定的人数上限,就个别处所考虑附加持牌条件,订明有关处所在同一时间可容纳的人数上限。由於限制获发酒牌处所的顾客人数不在消防处职权范围之内,消防处不会就顾客人数上限向酒牌局作出建议。

(三) 酒牌是根据《应课税品条例》(第109章)及《应课税品(酒类)规例》(第109章附属法例)签发。有关法例并没有规定一幢大内开设酒吧的数目和酒吧内的人数上限。



2006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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