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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一题:强积金基金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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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单仲偕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马时亨的答覆:

问题:

  关於强制性公积金(简称强积金)的基金收费,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会不会考虑在《强积金投资基金披露守则》内公开由各强积金受托人管理而性质相近的基金的收费,以方便强积金计划成员作出比较;

(二) 有没有就强积金基金的成本结构,包括管理、行政及其他服务的成本等,与非强积金基金的相关范畴作比较;若有比较,结果是什么;及

(三) 会不会采取措施,鼓励各强积金受托人调低他们的管理成本,以求降低收费;若会,详情是什么;若不会,原因是什么?


回覆:

主席女士:

(一) 2004年6月,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简称积金局)发出《强积金投资基金披露守则》,以改善强积金基金收费资料的发放。

  守则列出多项措施,并分阶段推行。在2005年年底前,核准受托人已须使用标准收费表,以划一形式披露基金收费。我们希望更佳的资料披露模式,有助强积金计划成员作出更明智的投资决定。

  在推行各项披露措施的同时,积金局亦正研究制定一个比较平台,让强积金计划成员有一个通用的工具,以便比较强积金基金的收费。

(二) 积金局已就强积金基金及非强积金基金的成本结构作概括比较,发现两者基本上十分相似。积金局留意到,两类基金通常都须向基金的营办人(经理及/或受托人)及其他服务提供者如投资经理支付年费或月费,此外尚有多项小额收费,例如与保管人、核数师、基金成立事宜及法律服务有关的费用。所有基金亦会收取与买卖投资产品有关的交易费用。许多非强积金基金亦会收取首次认购费,但目前强积金基金一般会豁免或不收取此项费用。

(三) 香港的强积金计划是以私人托管形式运作的退休保障计划。所采纳的模式,主要是倚靠市场力量来厘定强积金基金的费用。积金局实施《强积金投资基金披露守则》,旨在提高收费的透明度,使市场力量发挥更佳效用。政府和积金局将因应市场发展,继续检讨有关披露的规定,让强积金计划成员在作出投资决定时,对收费有更佳认识。



2006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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