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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有薪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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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和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鹖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生育和照顾子女方面的有薪假期,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自二○○三年四月起,英国的怀孕雇员不论已受雇於有关雇主多久,均可享有26星期的有薪产假,但本港的怀孕雇员却须在紧接产假开始日期前已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於40星期,才可享有10星期的有薪产假,当局有否评估本港在产假方面的劳工法例是否落后於其他的已发展经济体系;若有,评估的结果,以及会否延长有薪产假;若没有评估,原因为何;及;

(二)鉴於行政长官在去年十月的施政报告中提出,重视家庭是香港的核心价值观念,并表示政府会积极营造一个对家庭友善的工作环境,当局会否在参照多个已发展国家的做法后,立法规定雇员享有有薪侍产假和亲职假;若否,理据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根据现行的《雇佣条例》,怀孕雇员只需在产假开始前按连续性合约受雇,便可享有连续10星期的产假。如雇员在分娩前后出现健康问题,雇主须额外给予她最多四星期的休假。如该雇员符合受雇期的规定,则同时可享有相等於其正常工资五分之四的产假薪酬。

  目前大部份亚洲国家为雇员提供的产假日数由60天至14个星期不等。有些地方的产假或比香港长,但其产假薪酬则比香港低(例如产假薪酬只是正常工资的六成),或者支付产假薪酬的责任并非全由雇主承担。先进国家的情况也相若,以美国为例,怀孕雇员虽可享有12个星期产假,但此乃无薪产假。英国的分娩保障制度则比较独特:虽然怀孕雇员最多可享有26个星期的法定产假薪酬,但其雇主可根据其国家保险的供款额,在下一次向税局缴纳税项时,从中扣除九成以上已支付的法定产假薪酬款额。由此可见,不同地方有不同的制度和产假条文,故不宜将香港有关产假的法例与其他地方作直接比较。我们会继续不时检讨有关产假的条文是否需要修改。

(二)现时并无有关侍产假的国际劳工标准。已引入侍产假的经济体系所提供的有薪或无薪假期,通常介乎两天至15天不等。至於亲职假,则通常为一段紧接产假及侍产假之后相对较长的假期,以便让身为父母的其中一方协助照顾其初生子女。不过,现时有提供侍产假或亲职假的经济体系比较少,可供参考的经验亦相对有限。况且,香港的公司大多数为中小型企业,在人手调配方面的弹性比较低,立法引入侍产假或亲职假会增加经营成本,运作上亦可能有困难。尽管如此,我们会留意这方面的发展,并在适当时候研究有关建议。



2006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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