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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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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一月十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罚款港币5,000元。

  刘木华经营龙港运输公司(商业登记号码:21171616)被控违反《条例》第7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一名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控罪,被罚款港币5,000元。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代两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两名雇主追讨逾港币48,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讯中,与讼人欧亚公证行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6,871.0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一名与讼人,幸运茶餐厅经营者汇扬企业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1,501.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各港币160元。

  此外,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幸运茶餐厅经营者汇扬企业有限公司因拖欠其3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04,792.38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港币930元予积金局,作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



2006年1月1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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