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雇主拖欠雇员工资和假期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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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泰管理有限公司和供应链及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及发放法定假日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一月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别被判罚款一万八千五百元及一万五千元。

  亚泰管理有限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为八千六百元。该雇主亦没有发放端午节的法定假日予该名雇员,因此被起诉。

  供应链及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则没有在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为九千三百元。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

  此外,根据《雇佣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雇员,不论服务年资长短,均可享有每年十二天的法定假日。如果雇主要求雇员在法定假日工作,须安排另定假日给雇员,而该另定假日须订於紧接该法定假日前后六十天期间内。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前的六十天内,雇主须於该另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时前通知雇员;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后的六十天内,雇主须於该法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时前通知雇员。如双方同意,雇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三十天前后的期间内安排代替假日给雇员。雇主如违反有关发放假期的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2006年1月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