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输往欧盟出口纺织品修订签证及管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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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进出口(一般)规例(修订附表4及5)令》今日(一月六日)刊登宪报,实施对香港输往欧洲联盟(欧盟)的纺织品经修订的管制安排。

  有关法例由今年三月十五日起实施。所有输往欧盟的纺织及成衣产品(包括转口)的每批出口付运,必须领有供个别托运专用的出口签证,或纺织商登记方案下填写的纺织品出口通知书。所有输往欧盟市场的裁剪及车缝成衣,亦须遵守生产通知书的规定。

  政府发言人表示:「鉴於欧盟和内地在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一日签订谅解备忘录,就内地输往欧盟的纺织及成衣产品订定数量限制,我们认为经修订的管制安排可加强香港对输往欧盟的纺织品的管制,以打击可能出现的非法转运活动,从而维护香港的合法贸易利益。」

  经修订的管制安排与现行输往美国蒥场的出口纺织品安排类似,对於我们维持有效和可信的纺织品管制制度实有必要。

  发言人说:「工业贸易署已透过贸易通告和部门的入门网站,公布经修订的管制安排。有关安排的详情,可浏览工业贸易署网页http://www.tid.gov.hk。」



2006年1月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