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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网际规约电话服务营办商新牌照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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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讯管理局(电讯局)今日(一月六日)推出提供网际规约(IP)电话服务的新服务营办商牌照,提供更多创新电讯服务,让消费者受惠。

  服务营办商牌照属於服务牌照,将在两级(第一及第二类)规管制度下运作,以提供IP电话服务。

  电讯局发言人表示:「固有营办商已把握商机,在香港推出IP电话服务。发出新的服务营办商牌照,为服务供应商提供在市场竞争的机会。这不单有利吸引创新服务的投资,也令消费者受惠。他们可以更低的价格,享有更多综合话音服务、多媒体服务、应用及内容的创新服务选择。」

  发言人解释:「为让消费者分辨所获提供的服务类别,第二类服务供应商必须使用『57』及『58』字头的电话号码。第一类服务与现有传统电话服务共用相同号码组,即使用『2』及『3』字头。但只有第一类服务提供号码可携安排。」

  发言人又称:「此外,第二类服务供应商需要在所有促销、推广或宣传的资料内列明所提供的服务是『第二类服务』。透过这些规定,消费者将能分辨两类服务,从而选择最切合需要的服务。」

  发言人续解释:「在考虑到IP电话服务的特色,以及需要保障消费者利益,若第一及第二类服务供应商向平安钟用户提供服务,必须提供后备电源。若无提供后备电源供应,服务供应商须在墙上的插座或客户住所内安装的任何设备贴上标签,或采取合理措施,以提醒客户有关服务并无后备电源。」

  服务营办商牌照由今天起接受申请。服务营办商牌照的申请指引及申请表格已在电讯局网站(www.ofta.gov.hk)登载,以供感兴趣人士申请服务营办商牌照。

背景:

  在二○○五年六月二十日,电讯局发出规管IP电话服务的局长声明,并在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发出谘询文件,建议设立IP电话服务营办商新牌照及引入两级(第一及第二类)规管制度,以提供IP电话服务。经研究所收到的意见书后,电讯局长今天发出声明,总结其对服务营办商发牌制度的意见。

  总括而言,第一类服务具备传统电话服务的所有属性,并需要符合固定电讯网络服务/固定传送者牌照有关提供本地话音服务的发牌条件。第二类服务不完全具备传统电话服务的所有属性,并只会受最起码的发牌条件限制,旨在保障消费者利益及维护竞争。

  若提供第一及第二类服务,服务营办商牌照持有人需要就接驳问题与固定网络营办商达成商业协议,以便透过其他固定网络营办商的网络传送IP电话服务。

  正如其他服务牌照,服务营办商牌照有效期为一年,并可每年续牌。



2006年1月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4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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