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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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一月五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罚款港币5,000元。

  大新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1685205)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公司於二○○五年一月,没有依照指定限期内为1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公司被裁定一项控罪,被罚款港币5,000元。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代10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6名雇主追讨港币120,000余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讯中,与讼人万顺运输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7,007.4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5名与讼人,包括锋溢(香港)有限公司、肥人裤专卖店有限公司、乐满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日升旅游公司的杨嘉丽及经营达成汽车电器冷气工程的佘连就,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各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1,790.00元、22,750.38元、10,206.00元、9,409.92元及9,452.5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20元、350元、250元、220元、260元及150元。



2006年1月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