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判商因没发放假期予雇员而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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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康清洁灭虫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发放法定假日及休息日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一月五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二万八千元。

  该公司为政府外判清洁承办商。劳工督察於去年八月进行巡查时,发现有关雇主没有发放休息日及两个法定假日(端午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予两名雇员。

  根据《雇佣条例》,所有雇员,不论服务年资长短,均可享有每年十二天的法定假日。

  《雇佣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雇主要求雇员在法定假日工作,须安排另定假日给雇员,而该另定假日须订於紧接该法定假日前后六十天期间内。

  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前的六十天内,雇主须於该另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时前通知雇员;如另定假日是在法定假日后的六十天内,雇主须於该法定假日最少四十八小时前通知雇员。

  如双方同意,雇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三十天前后的期间内安排代替假日给雇员。

  此外,《雇佣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凡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每七天便可享有不少於一天的休息日。雇员除根据第三十九条有权享有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外,尚有权享有休息日。「休息日」的定义是在连续不少过二十四小时内,雇员有权不为雇主工作。

  雇主如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2006年1月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