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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管理局呼吁市民举报非法兽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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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稿代香港兽医管理局发放:

  香港兽医管理局今日(一月四日)提醒市民,根据《兽医注册条例》(第529章)第16条,任何人士除非是香港的注册兽医及持有有效的执业证明书,或已获本局发出执业许可证,否则不得在香港作兽医外科学执业或提供兽医服务。

  该条例第25条又列明,任何违反第16条的人士,可判处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一年。

  根据该条例第2条,「兽医服务」指作出或执行任何作为或料理任何事务,而作出或执行该等作为、或料理该等事务是属於普遍接受的兽医外科学业务的一部分。「兽医外科学」指兽医外科和内科的技术与科学,包括:

(一)对动物的疾病及损伤的诊断,包括为诊断目的而进行的测试;

(二)基於上述诊断而提供意见;

(三)对动物进行的内科或外科治疗,包括对动物进行外科手术。

  兽医管理局呼吁市民,如发现有人涉嫌非法从事兽医外科学活动或非法提供兽医服务,应向警方举报。

  市民如欲确定某位人士是否注册兽医,可致电2150 6696向兽医管理局秘书处查询,或浏览刊登於该局网页www.afcd.gov.hk/about/about.htm的注册兽医名单。



2006年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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