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因阻碍劳工督察执行职务而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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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荣肉齘的雇主江应良因阻碍一名劳工督察执行职务,以及没有在其雇员的工作地方备存雇员纪录,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十二月二十九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五千元。

  劳工处发言人提醒雇主,劳工督察获授权进入工作地点,查阅由雇主保存的雇员纪录及该些雇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根据《入境条例》第十七条M(3)的规定,任何人妨碍根据该条文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均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此外,根据《入境条例》第十七条K(1)及第十七条M(1)(a)的规定,任何雇主如没有在每名雇员的工作地方备存雇员纪录,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发言人说:「劳工督察须经常巡查各机构,执行劳工法例及《入境条例》赋予的职务。劳工处十分关注机构负责人是否严格遵守这些条文,并会对违例人士作出检控。」

  「我们呼吁机构负责人在劳工督察执行职务时,与劳工督察充份合作,并为每名雇员在其工作地方妥善备存雇员纪录。」



2005年12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