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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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雇主追讨约港币28,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与讼人新惠国际有限公司没有出席今日的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7,972.9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港币110元,作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



2005年12月22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