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主网页
立法会二题:搜查囚犯直肠事宜
**************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皇发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少光的答覆:

问题:

  鉴於惩教署在收押被判刑或被羁留人士时,会对该等人士逐一进行全身搜查,包括以手指搜查直肠,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现行法例有没有规定被判刑或被羁留人士不得拒绝惩教署的人员以手指搜查其直肠;若有规定,具体条文是什么;若没有,惩教署如何处理拒绝接受该项搜查的个案;

(二) 当被判刑或被羁留人士以恐惧、患有痔疮等疾病、宗教或私隐等为理由,要求采用其他方法,例如使用泻药或灌肠药,来代替以手指搜查直肠,惩教署会不会批准;及

(三) 惩教署为什么不跟随爱尔兰等国家的做法,采用X-光仪器搜查直肠?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及(二) 现行的《监狱规则》容许惩教署人员搜查囚犯的直肠,但并无条文容许囚犯以任何理由拒绝这种搜查,或自行选择被搜查的方式。

  个别囚犯如经医生或临床心理学家诊断或评估后,认为其健康或心理状况不适宜接受直肠搜查,署方会根据专业建议,按囚犯的个别情况,作出适当安排,例如将有关囚犯隔离观察。没有合理原因而拒绝接受搜查者,可构成违反监狱纪律的行为而遭受纪律处分。

(三) 惩教署曾向爱尔兰监狱署查询,得知他们所使用的X-光仪器只是用於检查囚犯的随身物件、行李、邮包等是否藏有武器、金属物件、剃刀等,而非用於检查囚犯的直肠。署方也曾研究及考察使用X-光仪器搜查直肠的可行性,但发觉有关仪器未能探测小量体内藏毒,故署方暂时没有计划以有关仪器代替现行搜查犯人直肠的方式,他们会继续这方面的研究工作。



2005年1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