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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地区团体租用社区会堂和社区中心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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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立法会会议上李国英议员的提问及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地区团体租用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社区会堂和社区中心内的场地以举办社区活动,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当局每年接获多少宗投诉,指有人为增加成功机会,以不同团体的名义申请租用场地;当局如何跟进这些投诉;

(二) 有何措施遏止这做法,以确保各地区团体有均等机会租用这些场地;及

(三) 有何措施防止租用人使用这些场地作牟利活动 ?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在过去三年,各区民政处一共接到三宗口头投诉(二○○四年两宗、二○○五年一宗),指称有团体以不同名义申请租用场地,以增加申请成功的机会。在调查这些投诉个案时,民政处首先与投诉人、被投诉人接触,了解投诉个案的详情,加以分析后,再视乎情况而决定如何进一步跟进,例如向双方解释有关的情况,以期达致一个彼此接受的方案。此外,民政处也因应情况检讨租用细则,有需要时会在有关的社区会堂/社区中心管理委员会会议上予以讨论,适当地跟进有关的投诉。

(二) 社区会堂/社区中心的租用规则,是由区内的社区会堂/社区中心管理委员会因应地区情况,与民政事务处共同制定的。由於大部分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各界人士,如区议员、地区人士、区内互助委员会主席、区内学校代表、政府部门(例如社会福利署、警务处、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代表,因此,社区会堂/社区中心的租用规则可以照顾区内各方的整体需要,并能确保租用程序公开和具透明度。

(三) 拟在社区会堂/社区中心举办活动的团体,必须根据既定的条件提交申请。如要豁免场地费用,更须在申请租用场地时提交活动的收支预算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例如该团体的注册资料),以支持其豁免费用的申请。民政处职员会审核申请文件,以确保租用人不会在获豁免场地费用的情况下举办牟利活动。民政处职员更会不定时进行实地巡查和抽查文件,以核实团体所举办的活动。如发现事实与所提交的资料不符,便会按既定的方式处理,包括发信要求有关团体解释,并对没有合理解释和屡次违规的团体采取惩罚措施,例如在一段时间内暂停接纳其租用申请,或追收其获豁免的场地费用。



2005年1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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