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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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名雇主因违反强积金条例,今日(十二月六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被罚款港币46,500元。

  首宗案件,金狮马制衣有限公司被控在2003年4月至6月期间,未有依期为一名雇员向受托人供款。被告承认3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8,000元,其余两项控罪各罚款港币2,5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3,000元。

  第2宗案件,全接触有限公司被控在2002年8月至12月,及2003年4月至8月期间,从一名雇员的薪金中扣除强积金供款后,未有依期向受托人供款。被告承认10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6,000元,其余9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5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9,500元。

  第3宗案件,华生建筑打椿有限公司被控在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期间,未有依期为一名雇员向受托人作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5项控罪,第1项控罪罚款港币4,000元,其余4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5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0,000元。

  第4宗案件,林照贤经营林照贤律师行被控没有为1名雇员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控罪,被罚款港币4,000元。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代五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两名雇主追讨约港币24,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包括永达绳墨工程公司经营者区采和及天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3,176.82元及11,429.26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190元及80元。



2005年12月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