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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名雇主因违反强积金条例,今日(十二月五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被罚款港币112,300元。
首宗案件,纪律警(香港)有限公司被控在2005年2月至3月期间,从一名雇员的薪金中扣除强积金供款后,未有依期向受托人供款。被告承认两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5,000元,另外一项控罪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7,000元。
第二宗案件,太平洋长途电话有限公司被控在2004年9月至12月期间,从一名雇员的薪金中扣除强积金供款后,未有依期向受托人供款。被告承认四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4,000元,其余三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5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8,500元。
第三宗案件,超群搬运有限公司被控在2004年1月至12月期间,从一名雇员的薪金中扣除强积金供款后,未有依期向受托人供款。被告承认十二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8,000元,其余十一项控罪各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30,000元。
第四宗案件,骏毅投资有限公司被控在2005年4月至7月期间,从一名雇员的薪金中扣除强积金供款后,未有依期向受托人供款。被告承认四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5,000元,其余三项控罪各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1,000元。
第五宗案件,安鹰物业管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控在2005年4月至6月期间,从一名雇员的薪金中扣除强积金供款后,未有依期向受托人供款。被告承认三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4,000元,其余两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6,000元。
第六宗案件,香港城市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被控在2004年10月至2005年6月期间,从一名雇员的薪金中扣除强积金供款后,未有依期向受托人供款。被告承认九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5,000元,其余八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5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7,000元。
第七宗案件,鸿腾集团有限公司被控在2005年1月至4月期间,从一名雇员的薪金中扣除强积金供款后,未有依期向受托人供款。被告承认四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4,000元,其余三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7,000元。
第八宗案件,经营高达运输公司的李少雄被控在2002年7月至9月期间,未有依期为一名雇员向受托人作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三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6,000元,其余两项控罪各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0,000元。
第九宗案件,佳洁干湿洗有限公司被控在2004年4月至2005年1月期间,从一名雇员的薪金中扣除强积金供款后,未有依期向受托人供款。被告承认十项控罪,第一项控罪罚款港币5,000元,其余九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2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5,800元。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代五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两名雇主追讨约港币32,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两名与讼人,包括经营宋家皇朝的香格里拉有限公司及大一艺术设计学院有限公司,今日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两名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7,756.63元及4,858.0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340元及230元。
完
2005年12月5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