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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叶澍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2005年商船(本地船只及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2005年商船(本地船只及杂项修订)修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於今年五月提交立法会首读及二读。条例草案建议修订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简称「本地船只条例」)及其他相关的法例,使本地船只条例得以生效。
条例草案涵盖三大类别的修订。第一,条例草案建议加入法律条文,落实所有本地船只强制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的政策共识。现时,所有小轮、渡轮和游乐船只已须符合上述要求。把这项要求扩展至所有本地船只,可加强对第三者的保障。条例草案亦会澄清一些本地船只条例内的条文,例如海事处处长为有效实施条例下的职责,禁止船只碇泊和停放的权力。
第二,条例草案会对不同的海事法例作出杂项修订。本地船只条例是专为本地船只而设的法例。远洋船只则会由其他法例规管。建议的杂项修订将赋权海事处处长执行法例下的职责,以及确保适用於本地船只及远洋船只的港口运作规定保持一致。
第三,条例草案亦建议对受本地船只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影响的12条条例及23条附属法例作出相关修订。
主席女士,我想藉今日的机会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以及其他法案委员会委员,尤其是黄容根议员、陈鉴林议员和单仲楷议员审议本条例草案时费了很多心神并给予很多宝贵的意见,在此很多谢主席和其他议员。黄容根议员刚才提及数点,我们亦很感谢黄议员在这事情上做了很多工作,他刚才所提出的,我们当然都会考虑。正如黄议员刚才所说,我们会尽量加强与内地的沟通,在安全的情况下,尽量方便业界。法案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表示支持,同时亦提出了改进建议。当局接受这些建议,并会提出相应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条例草案是实施本地船只条例所必需的,现已得到立法会经济事务委员会及本地航运业的支持,并经法案委员会仔细审议。条例生效后,将会改善本地船只的规管机制,同时巩固香港作为主要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我恳请议员通过条例草案。
完
2005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