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就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传闻证据进行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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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辖下一个小组委员会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发表《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传闻证据谘询文件》(《谘询文件》)。

  《谘询文件》建议现时禁止接纳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传闻证据的规则应予改革,并且建议如法庭以相对可能性的衡量为准则,信纳「有必要」接纳传闻证据和信纳传闻证据是「可靠」的,法庭应获赋予酌情决定权以接纳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一词的简单解释是「当甲告诉法庭,乙曾经对他说过些什么,此证据便称为『传闻证据』」。

  在现行法律之下,传闻证据除非是属於多项普通法或法定的例外规定其中之一的范围之内,否则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是不得接纳的。豁除传闻证据的主要理据是,证据是由非属原陈述者的人以转述方式向法庭提出,故此另一方并无机会盘问原陈述者实际上说过些什么,以求验证证据的可靠性。

  传闻证据规则所受到的主要批评是规则本身过於严格和欠缺弹性,有时会导致一些按日常生活标准会被视为准确和可靠的证据遭豁除。此外,传闻证据规则的各种例外情况也流於复杂和有欠清晰。

  这些问题不是香港独有。多个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已对有关法律进行检讨,并且建议作出改革或已透过立法作出改革。

  法改会传闻证据小组委员会主席司徒敬法官表示,小组委员会已研究过所有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有关法律和改革建议,得到的结论是现有的传闻证据法应进行改革。

  司徒敬法官说:「不过小组委员会也明白,如果不采取足够的保障措施,改革传闻证据规则是不会符合被控人的利益,亦不会符合市民大众的利益。」他又说:「小组委员会认为所提出的方案已能取得适度的平衡。」

  小组委员会建议,无关联和不可靠的传闻证据应予豁除,但(如果是有必要的话)有关联和可靠的传闻证据,却应该在一种完备和有原则的接纳传闻证据做法之下获得接纳。

  小组委员会建议,作为一般性的规则,现时反对接纳传闻证据的规则应予保留,但应该有更大的空间在特定情况之下接纳传闻证据。

  小组委员会建议传闻证据在以下情况应可获接纳:

  (a) 如果传闻证据是属於会被保留的其中一项普通法例外规定的范围之内;

  (b) 如果传闻证据是属於一项现有的法定例外规定的范围之内;

  (c) 如案中各方同意;或

  (d) 经法庭行使其酌情决定权力在订明的情况下接纳传闻证据。

  法庭必须以相对可能性的衡量为准则,信纳「有必要」接纳传闻证据,并且信纳传闻证据是「可靠」的,然后方可行使其酌情决定权力以接纳传闻证据。

  接纳传闻证据只有某些指定的情况下才会是「有必要」,例如声述者已死亡、不能寻获声述者或声述者以会导致自己入罪为理由而拒绝作证。

  在决定传闻证据是否属於「可靠」而因此可获接纳之时,法庭必须考虑所有与陈述的表面可靠性有关的情况,包括陈述的性质和内容、陈述是在什么情况之下作出,以及与声述者诚实与否有关的因素。

  如果传闻证据所造成的损害,是与传闻证据所具有的证据价值不成比例,传闻证据便不会获得接纳。

  为了更好地保障已经确立的表面证据所针对的被控人,在传闻证据已获接纳的情况中,如果主审法官经考虑多项因素,包括法律程序的性质、传闻证据的性质、传闻证据所具有的证据价值、传闻证据对於针对被控人的案的重要性,以及接纳传闻证据对被控人所会造成的损害,认为定罪并不稳妥,主审法官应具有权力在控方的案结束之时,指示作出被控人无罪的裁决。

  小组委员会也有就传闻证据的其他指定环节作出建议,包括就银行纪录、业务纪录、电脑纪录及证人以前所作陈述是否可予接纳作出建议。

  司徒敬法官表示,《谘询文件》所提出的建议旨在供公众考虑,并不是小组委员会的最后结论。

  小组委员会诚邀公众主要就《谘询文件》中列明的特定选择和建议提出意见,同时亦欢迎大家就改善现时规管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传闻证据的可接纳性的法律提出其他建议。

  谘询期至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谘询文件》可以向法改会秘书处索取,地址为香港湾仔告士打道三十九号夏黷大厦二十楼。《谘询文件》亦可以於法改会的网页上查阅,网址为< www.hkreform.gov.hk>。




2005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