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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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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徖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席上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动议决议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依照提交各位议员传阅的文件所载我名下的提议,通过《2005年毒药表(修订)(第3号)规例》和《2005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第3号)规例》。

  现时,我们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制定的一套注册和监察制度,规管药剂制品的销售及供应。根据该条例订立的《毒药表规例》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分别列载一个毒药表及数个附表。刊列在毒药表内不同部份及各附表上的药物,在销售条件及备存记录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管制。

  为保障市民健康,某些药剂制品必须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在药房出售。某些药剂制品的销售详情则须妥为记录,包括销售日期、购买人的姓名及地址、药物名称及数量,以及购买该药物的目的;另一些药剂制品则须有注册医生、注册牙医或注册兽医的处方,才可出售。

  现在向议员提交的修订规例,目的是要修订《毒药表规例》的毒药表和《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的附表,以便管制三种新药物,并加强对两种现有药物的管制。

  有鉴於三种药物的注册申请,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建议,在毒药表的第一部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的附表1及附表3内加列三种物质,规定含有这些物质的药剂制品必须根据处方,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於药房出售。我们建议修订规例在今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刊宪后即时生效,以便尽早对含有这些物质的药剂制品加以管制,并让这些药剂制品早日在市场销售。

  此外,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建议加强对两种已注册药物的管制。目前,含有多於0.1%可待因的物质被列作第一部及附表1毒药。这分类实际上令含有不少於0.2%可待因的物质所受到的管制,与毒药表第一部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附表1所载的其他毒药一样。即是说,这些物质无需处方即可在药房出售。

  至於维生素A及其酯类目前则属非毒药。因此,包含在药剂制品内的维生素A及其酯类,不论其浓度多寡,均可在任何类型的药物销售点出售。

  我们有意加强以上两类物质的管制,分别将含有不少於0.2%可待因的物质列入附表3,以及将「包含在建议每日剂量含不少於10,000国际单位维生素A的药剂制品内的维生素A及其酯类」列入毒药表第一部、附表1及附表3。含有这些物质的药剂制品就必须根据处方,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在药房出售。我们建议有关的修订於刊宪三十日后生效,让销售商、制造商和进口商有足够的时间适应新规定。

  上述两条修订规例是由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拟定;该局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3条成立,是负责规管药剂制品注册和管制事宜的法定权力机关,成员来自药剂业、医疗界和学术界。鉴於上述药物的效用、毒性和潜在副作用,该局认为必须作出有关的拟议修订。

  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词,提出上述动议。



2005年1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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