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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拖欠工资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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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辉眼镜中心的东主黄志文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一万五千元。

     该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为二万九千八百元,因此被起诉。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



2005年11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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