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名男子因洗黑钱被判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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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年龄分别四十八及四十五岁的男子,因洗黑钱的罪名,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区域法院分别被判入狱五年及四年。
案情透露,一九九九年九月至十一月期间,该名四十八岁男子到本港的数间银行兑现四张美金支票。该些支票是於美国寄出予一些指定持有人。
另外,该名四十五岁男子则在本港用该些指定持有人名字成立一些「影子公司」。
当有关支票兑现后,被告即从户口提取该笔款项。
该些支票指定持有人从来没有收到该些支票。有关银行在真正支票持有人报失后发现有关骗案,因而报警。
银行损失共逾一千五百万港元。
商业罪案调查科探员经调查后,於二○○○年四月及五月在两名被告位於九龙的住所拘捕他们。
其后,该名四十八岁男子被落案控以三项「处理已知道或合理地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之罪名,而该名四十五岁男子则落案控以两项同样罪名,他同时被控以一项企图洗黑钱的罪名。
两名被告於二○○五年十月四日完结的审讯后被判有罪,今日在区域法院判刑。
警察公共关系科新闻公布第八号
完
2005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