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十二题:外佣申请延期留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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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伟业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少光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近日接获不少市民投诉,指有被提早解约的外籍家庭佣工,以和雇主有雇佣合约纠纷为理由,长期逗留香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过去三年,每年外籍家庭佣工以该理由延期留港的个案数目,以及该等佣工逗留香港的时间;及

(二) 有何措施防止出现上述情况?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有关外籍家庭佣工(外佣)以合约纠纷理由申请延期逗留的统计资料如下:

          (A)       (B)
年份     为出席劳工处安排的  为出席劳资审裁处
       和解会议而提出的延  或小额薪酬索偿仲
       期逗留申请数目    裁处聆讯而提出的
                  延期逗留申请数目
────   ─────────  ────────
二○○三     1,835      2,431

二○○四     1,932      1,865

二○○五     1,393      1,420
(一至十月)

  以上的统计只反映申请的数目而非申请人的实际人数。同一申请人可能递交超过一次的申请(如延长逗留期限届满前申请继续延期逗留)。另外,如(A)栏的申请人未能在和解会议阶段解决其纠纷,同一申请人随后或会向(B)栏的仲裁机构提出申索,并为此提出延期逗留申请。

  根据现行政策,雇主与外佣签订的合约如被提前终止,外佣只获准由合约终止日期起计在港逗留两星期或直至其逗留期限届满为止,以较早日期为准。若外佣因劳资纠纷而须留港,必须向入境事务处提出延期逗留的申请。入境事务处会详细考虑有关申请并在合理的情况下准许外佣以访客身份延长在港逗留的期限,以完成有关申索个案的程序和等候裁决。至於延期逗留的时间,则须视乎个案的性质及进度而定。一般情况下,外佣获准延期逗留的期限由数天至数星期不等。如有特殊情况,入境事务处会考虑批出不超过两个月的延期逗留予有确实需要的个别个案。

(二) 所有向入境事务处提交的延期逗留申请,都必须具备合理和充分的理由,并辅以相关的证明文件,才会获得考虑。外佣因劳资纠纷需要申请延期逗留,必须提交由有关当局,如劳工处或劳资审裁处签发的文件,证明其个案已被受理或正在处理中。外佣以访客身份在港逗留期间,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如外佣违反有关逗留条件,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五级(港币五万元)罚款及监禁两年。



2005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