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婚姻(设立婚姻监礼人制度及一般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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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婚姻(设立婚姻监礼人制度及一般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动议修正第4、6、9、12、13、16、17、21至24、26、27、35、50、51、52、57及58条以及删去第7条,修正案内容已载列於发送各位委员的文件内。这些修正全部已经由法案委员会详细审议。现就主要的修正内容加以说明。

  第4条的修正主要目的如下 ──

(一) 增订条例第5D(4A)、5D(4B)、5E(3A)及5E(3B)条,明确订明婚姻登记官可在何时撤销或暂时吊销婚姻监礼人的委任,包括受影响的婚姻监礼人作出申述的期限;

(二) 明确订明根据建议的条例第5E条暂时吊销的委任,不得在暂时吊销期间被视为有效;及

(三) 清楚订明婚姻登记官根据建议的条例第5H(1)条要求一名婚姻监礼人就他执业的事宜提供资料的权力,仅可关乎就涉嫌触犯条例所订的任何罪行或涉嫌违反任何实务守则作出调查及取得证据。

  该条例的其他修正旨在采纳法案委员会就条例草案中建议条文的草拟方式提出的建议,以及提出一些相应修订。

  第6条的修正旨在删除建议的条例第6A(2)条,以取消有关婚姻监礼人不得就接受、收取和送交拟结婚通知书和订明费用等项目收取服务费用的限制。我们也建议删除第7条,理由是婚姻登记官根据条例第8条向有关使用者供应表格的权力,已可涵盖婚姻监礼人。而第9条的修正则旨在改善建议的条例第12(1)(b)(i)条的草拟方式,删除「并无任何血亲或姻亲关系的障碍」而代以「并无血亲或姻亲关系的障碍」。

  第12条的修正旨在明确订明婚姻监礼人不得在自己主持的婚礼上作为见证人。第13条的修正,是在不影响政策的情况下,令建议的条例第27(2)条更清晰地反映有关政策,例如明确订明如任何一方於举行婚礼时未满十六岁,婚姻即属无效。与此同时,建议的条例第27(1)条也提述了新增订的附表五,该附表订明属何种血亲或姻亲关系的婚姻,即属无效。

  第16条的修正就建议的条例第31A(1)、31A(3)及31A(5)条所订罪行加入合理辩解的条文,以及因应第6条删除建议的第6A(2)条,将有关违反第6A(2)条罚则的条文相应地删去。

  第17条的修正旨在修订建议的条例第33A及33B条,就向登记官提供虚假资料的罪行以及就虚假地显示自己为婚姻监礼人所构成的罪行,提高其罚则至第五级罚款及监禁两年。

  第21、22及23条的修正旨在更正中文文本的手文之误,以及更正条例草案中有关附表的英文写法。

  第24条旨在澄清获委任为婚姻监礼人的资格条件,包括更清楚地说明有关律师担任内部律师的相关经验会被视作所需的具备资格后经验。

  第26及27条提出的是相应修订。

  第35条清楚说明根据条例第7(4)条,婚姻登记官只须出示拟结婚通知书第一部分以供查阅。

  第50、51、52及57条旨在将条例第29、30、32、39(3)(a)及39(3)(b)条所订罪行的罚则,一律修订为第五级罚款及监禁两年。第58条旨在改善建议的表格二中文文本的草拟方式。

  多谢主席女士。



2005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