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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恢复《婚姻(设立婚姻监礼人制度及一般修订)条例草案》二读辩论致辞全文(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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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婚姻(设立婚姻监礼人制度及一般修订)条例草案》二读辩论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要感谢《婚姻(设立婚姻监礼人制度及一般修订)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吴霭仪议员和各位议员,用了约五个月的时间,详尽地审议了本条例草案,并就条例草案的内容及草拟方式提出具体的意见。在审议的过程中,我们亦收到不少团体和个别人士的宝贵意见。我们现时建议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很大程度上已采纳了议员和有关团体的意见。

  政府在条例草案中,提出了修订现时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多项建议,主要目的是授权婚姻登记官委任合资格人士出任婚姻监礼人,容许婚姻监礼人在任何时间以及任何在香港的地方为结婚双方主持婚礼。政府希望藉推出婚姻监礼人计划,可为蒥民提供更灵活的证婚服务。与此同时,我们亦相信有关计划能让私营机构参与筹办婚礼仪式,令公众人士有更多的选择和方便。

  条例草案共分为四个部份,主要涵盖的范畴如下:

第一部分 ── 订明新修订条例的生效安排;

第二部分 ── 订明婚姻监礼人的职责和资格条件、规管他们执业的安排及相关的罪行;

第三部分 ── 订明对其他条例所作出的相应修订;以及

第四部分 ── 旨在使条例若干原有条文的草拟文体现代化和提出杂项修订。

  就上述第一及第二部分,我希望扼要并综合地解释条例草案较主要的条款,以及政府将会提出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由於第三部分为技术性的修订,而第四部分则主要将条例若干条文的草拟文体现代化,以方便婚姻监礼人及公众掌握法例内容,因此我将不会详细阐述。

新订条例的生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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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条例草案得到立法会支持并获通过,我希望尽快在宪报刊登生效日期公告以及拟备有关婚姻监礼人委任事宜上诉委员会运作的附属法例,并将有关公告和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考虑到这些程序和有关的准备工夫需要一些时间,我们预计最快要在二○○六年第二季左右,婚姻登记官才可接受合资格人士的申请,并委任第一批婚姻监礼人。

婚姻监礼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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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建议,拟结婚人士如希望使用婚姻监礼人的服务,可选择经由婚姻监礼人向婚姻登记官递交拟结婚通知书,并在婚姻监礼人面前作出有关婚姻无障碍的誓章。条例草案也建议,婚姻监礼人在主持婚礼前,须见证结婚双方签署声明然后主持婚礼。另外,条例草案原来建议婚姻监礼人不得就接受、收取和送交拟结婚通知书和订明费用等项目收取服务费用。法案委员会认为这项建议对婚姻监礼人并不公平,原因是婚姻监礼人如要提供有关服务,必须牵涉行政费用。经考虑后,我们同意取消这项限制,并会在修正案中提出相关的修订。

婚姻监礼人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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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建议,拥有不少於七年具备资格后经验的执业律师或执业公证人可申请获委任为婚姻监礼人。上述人士具备法律知识,而且熟悉监誓及监理声明的工作,因此有足够能力履行婚姻监礼人的职责。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上,我们曾就这项条件进行详细讨论,并听取了香港大律师公会以及香港律师会的意见。考虑到结婚是人生大事,我们认为在计划推行初期,委任具备一定经验以及业绩的执业律师和公证人担任婚姻监礼人是比较审慎的安排,而香港律师会和香港国际公证人协会对会员的严谨监管,也可增加结婚人士对计划的信心。由於其中一类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者为执业公证人,而他们须为拥有不少於七年具备资格后经验的律师。因此,为达致资格条件贯彻一致,我们建议律师须具备同等的年资。为免生疑,我们会在修正案清楚说明,有关律师担任机构内部律师的相关经验会被视作所须的具备资格后经验。

  除了年资以外,我理解部分法案委员会委员也曾提出让其他类别的人士,例如神职人员,太平绅士或立法会议员,也可获委任为婚姻监礼人。由於神职人员须在特许礼拜场所按宗教仪式主持婚礼,而婚姻监礼人则是主持世俗婚礼的,再加上神职人员,太平绅士以至立法会议员未必具备所需的专业训练及支援,以处理及核实拟结婚通知书和相关文件,并且向拟结婚人士解释法例条文和提供相关法律意见。考虑过这些因素后,我们无意在计划实施初期把合资格人选的范围扩展至包括上述人士。不过,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表示打算在计划推行一年后检讨这些条件。在这里,我亦向王国兴议员保证,我们在计划实施一年后,会检讨所谓「七年资格」的条件。

婚姻监礼人执业的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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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婚姻监礼人的服务达致一定水平并且依循法例规定提供有关服务,条例草案赋权婚姻登记官发出实务守则,就婚姻监礼人的专业行为提供指引。若婚姻监礼人不再符合条例草案订明的资格条件或被裁定触犯了本条例所订的罪行等,婚姻登记官可撤销其委任。如婚姻监礼人违反实务守则,则婚姻登记官可撤销或暂时吊销其委任。如婚姻监礼人不满意婚姻登记官就拒绝委任申请、撤销或暂时吊销委任所作出的决定,可以向一个新设立的婚姻监礼人委任事宜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中,我们会建议增订条文,明确订明婚姻登记官可在何时撤销或暂时吊销有关委任,包括受影响的婚姻监礼人可作出申诉的期限。

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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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条例第27(1)条订明,任何婚姻,如在英格兰或威尔斯因血亲或姻亲关系的理由而无效,均不得有效。不过,条例并没有列明有关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的障碍。为了更方便婚姻监礼人及公众人士掌握有关内容,我们会在修正案建议加入附表五,以列明在缔结婚姻时属何种血亲或姻亲关系的婚姻,即属无效。附表所订明的关系反映登记官现时所采用的准则,而且是参考英格兰或威尔斯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的障碍而编订的。

有关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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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草案中也订明各种罪行及其罚则。经考虑个别罪行的严重性以及为达致与条例中其他罪行所订的罚则一致,就有关蓄意欺骗或欺诈行为的罪行,我们建议将其罚则一律修订为第五级罚款及监禁两年。这些罪行包括婚姻监礼人向登记官提供虚假资料或任何并非婚姻监礼人的人虚假地显示自己为婚姻监礼人等。由於我们在修正案建议将有关罪行最高的监禁年期订为两年,属裁判官的判刑权力之内。因此我们也建议将原本可循简易程序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一律改为循简易程序处理,以达致一贯性。不过为了保留原文中可公诉罪行并无检控时限的弹性,我们会在修正案中订明就有关罪行而提出的法律程序,可於检控人发现或知悉这些罪行后六个月内提出。

  总括来说,我们深信条例草案及修正案各项建议能够配合推行婚姻监礼人计划的需要。我在此再次感谢法案委员会支持条例草案恢复二读。各委员的努力,使我们能尽快落实委任婚姻监礼人的计划。最后,我恳请议员支持我稍后就条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

  多谢主席女士。



2005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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