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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香港向世贸成员要求开放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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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六日)立法会会议上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就李卓人议员的提问所作的口头答覆:

问题:

  关於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将会就服务贸易方面的市场准入议题进行的新一轮谈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中国香港提出要求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其他成员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的详情;

(二) 世贸其他成员提出要求中国香港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的详情,以及当中有哪些要求并未列入中国香港分别於2003年4月和2005年6月提交的初步和经修订承诺建议之内;及

(三) 当局在提交初步和经修订承诺建议之前进行的谘询的详情,包括谘询对象和形式,以及有否评估履行这些承诺会对本地经济和劳动市场造成什么影响;若有进行评估,结果是什么?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中国香港於2002年7月至2003年3月期间向20个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成员提出开放服务贸易要求。总括来说,我们要求有关成员就一些业界曾表示有兴趣或香港享有竞争优势的范畴,例如与物流相关的服务、旅游、电讯、视听服务、专业服务、金融服务及商业服务,作出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我们亦要求贸易伙伴撤销违背最惠国原则的歧视性措施,并确保其本土法规不会导致不必要的贸易壁垒。我们的要求是依据公众谘询所收回的建议及回应,以及各相关政策局的意见制订而成。

  为了确保香港的利益,我们并没有公开本港提出的初步要求的详情。这些要求是本港与有关世贸成员进行谈判的议题,鉴於有关谈判涉及敏感内容,故须审慎进行。若我们公开香港向个别成员提出的详细要求,可能会对谈判产生不利影响,因而影响我们的利益,尤其当中涉及敏感的商业资料。

(二) 我们於2003年3月之前,共收到十六个成员有关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的要求。其后我们再收到七个成员的补充修订要求,这些成员大部份均曾在2003年向我们提出要求。这些要求寻求香港就有关成员表示特别有兴趣的服务行业作出承诺建议。这些要求包括一些未有列入我们提交的承诺建议之内的某些行业,例如社会福利服务、航空运输及法律服务。我们提交的初步及修订承诺建议主要涵盖一些香港享有竞争优势的行业,例如电讯、航运服务、与物流相关的服务及商业服务等。

  世贸的主要原则之一,是成员可自行决定是否开放个别服务行业给外来竞争者、开放的程度和时间表,以及是否就有关服务行业作出承诺。世贸《服务贸易总协定》没有规定成员必须就其他成员提出开放要求的服务行业提交承诺建议。

  世贸成员一般的做法,是不会公开其他成员所提出的要求的详情。由於这些要求涉及由其他成员提交的资料,所以成员大都认同有责任将有关的资料保密。香港亦一向跟随这个做法,故此未能公开有关详情。

(三) 在香港於2003年4月及本年6月提交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的初步承诺建议及修订承诺建议之前,政府分别在2002年5至6月及本年2至3月期间进行了两次公众谘询。在该两次谘询中,我们透过信件、新闻公报、及於工业贸易署的网址刊登有关信息,邀请了约四百间机构,当中包括商会、不同行业的主要工商组织、学院及民间团体,以及公众人士,就香港的谈判目标和重点工作提供意见。同时,我们亦向负责不同服务行业的政策局及部门进行谘询。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有关的政策局及部门亦曾向其负责范畴内的相关团体征求意见。我们过往根据收回的意见制订香港的要求、承诺建议及谈判立场,将来我们会继续这个做法。

  我们参与世贸服务贸易谈判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及谋求香港的整体经济利益,包括为本港的服务提供者争取最佳的市场准入条件,以及提供最佳环境吸引外资。这些皆有助促进经济增长和本地就业。我们根据这个目的而提交的承诺建议,皆明确地符合政府在各政策纲领上所施行的政策,而各政策局在制订有关政策时,已作出仔细的政策研究和评估。

  特区政府过去一直根据本港的经济和社会状况,制订在世贸服务贸易谈判中作出的承诺建议,日后我们亦会贯彻这个做法。我们也会对承诺建议的影响作出评估,确保它们不会对本地经济和就业机会做成负面影响。



2005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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