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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六日)立法会会议上石礼谦议员的提问及财政司司长唐英年的书面回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将於下月在本港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第六次部长级会议上,当局会就下述议题采取什么立场:
(一) G20集团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提出要求世贸各成员大幅削减对农产品的境内补助,以及已发展国家及撤销此类产品的一切形式出口补贴;
(二) 限制药剂制品专利持有人的权益,以确保最不发达国家有能力以负担得起的价钱购买药物;
(三) 已发展国家倡议就世贸各成员所承诺的开放服务安排定出量化目标和指标;及
(四) 对於基本公共服务如提供食水、医疗护理及教育,应被视为「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一事进行的商议?
答覆:
主席女士:
问题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谈判中的三个范畴,包括农业、知识产权及服务业。现回覆如下:
(一) 农业
世贸组织多哈发展议程就农业贸易谈判的主要目标,是消除扭曲贸易的壁垒和补贴,特别是部分已发展国家所采用的该等措施;以及建立公平和市场主导的贸易制度。
世贸组织内要求进一步开放农业贸易的发展中国家,主要以「20国集团」为首。他们要求欧盟、日本和美国等已发展成员,尽早消除出口补贴、大幅削减国内补助和切实地大幅削减进口关税, 以实质地改善市场准入。
香港奉行自由贸易政策,我们十分支持取消扭曲和限制农业贸易的措施。中国香港密切留意有关谈判,因为农业谈判的进度,会对其他谈判范畴产生影响。作为香港部长级会议的主持,我们已利用和会继续把握适当机会,尽量拉近成员间的立场,力求能在香港部长级会议中达成一个确实可行的方案。
(二) 知识产权
确保发展中及最不发达国家有能力以负担得起的价钱购买药物并不在多哈发展议程内。由於察觉到很多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面对严重的公众健康问题,特别是由爱滋病、肺结核、疟疾和其他传染病导致的问题,世贸在2001年於多哈举行的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公众健康宣言》。该宣言确认各成员有权因应上述的公众健康问题,以强制授权形式生产药品(即政府可在未经专利权拥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有关专利)。
目前世贸组织就该宣言的讨论环绕着一项技术问题。因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1(f)条订明,使用强制授权「应主要供应授权成员的本地市场」。此条文令制药能力不足或根本没有能力制药的合资格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未能有效运用强制授权,原因是他们难以授权一些具备所需制药能力的第三者国家,代为生产和对其输出药品,因为上述第31(f)条规定,这些获强制授权的第三者国家,必须主要为其本地市场供应所授权生产的药品,而非为出口往其他国家。
为此,世贸组织全体理事会於2003年8月通过一项决议,豁免出口成员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1(f)条下的责任,容许成员根据强制授权生产药品,并将药品输往合资格的进口成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亦须展开行动,修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取代此项暂时豁免。
中国香港欢迎上述决议。我们认同保护知识产权有助以鼓励新药的研究和开发,但亦深明需在贯彻这个目标与确保发展中国家能以可负担的价钱获取足够药物之间,取得平衡。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一直商讨如何修订该协定,将全体理事会的决议纳入协定内容。香港会继续积极参与有关讨论。
(三) 服务业
为了使本轮多哈发展议程中的服务贸易谈判能获得更实质的成果,世贸成员就如何加快谈判的步伐进行磋商。一些成员建议拟订服务业承诺的「量化目标」,希望藉此推动谈判迈向成员间的共同目标,即逐步而有意义地开放国际服务贸易。
部份对此议题有兴趣的世贸成员(包括已发展及发展中的成员),就成员在服务贸易谈判中所须作出承诺,提出具体的「量化目标」。不过,现时成员对这个概念仍意见分歧,未能就任何一个方案达成共识。成员会继续商讨应否拟订「量化目标」,以及如果成员同意订立目标,个别成员应达到的具体目标。
香港作为一个倚重服务贸易的经济体系,十分重视服务贸易谈判。尽管我们欢迎任何有助推动谈判,达致实质而平衡谈判成果的方法及目标,我们认为必须尊重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为他们提供足够的弹性。政府会继续积极地参与有关的讨论,并且小心谨慎地审阅所有方案,以保障香港的整体利益。
关於基本公共服务如提供食水、医疗护理及教育,应否被视为「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一事并非多哈发展议程的谈判事项。即将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亦不会讨论此事项。
根据世贸《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一条第三款界定,「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为不依据商业基础提供,或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服务。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同一条款,该协定的管辖范围并不包括这类服务。简而言之,政府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如供水、医疗护理及教育等并不受《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管。
完
2005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