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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
司法机构今日(六月一日)发布实务指示25.1及25.2(「该等实务指示」)把高等法院、区域法院、土地审裁处和家事法庭的民事法律程序中的内庭聆讯予以公开进行。
根据该等实务指示,内庭聆讯一般将会公开让公众旁听,而有关的聆讯亦与公开聆讯一样,可予报道。
按该等实务指示规定,只有两类聆讯属例外。第一,凡法例规定不得公开者,例如领养程序,都不会公开。
第二,实务指示25.1所列的程序,由於其性质的关系,通常是不公开的,因为一般都被视为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十条(「第十条」)限制新闻界和公众列席的理由。这类程序包括婚姻诉讼中关於儿童和经济给养的事宜,以及强制令或其他类似命令的单方面申请。不过,在适当情况下,法庭仍可引用第十条,下令把有关聆讯公开。
所有公开的内庭聆讯亦与其他公开法律程序一样,均可予以报道。
该等实务指示由二○○五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让法律专业人士有足够时间作出适当安排以符合其规定。该等实务指示可在司法机构网站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doc/cprac_dir/html/PD25.1.htm及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doc/cprac_dir/html/PD25.2.htm取览。
一九九七年五月,司法机构的一个工作小组考虑把内庭聆讯公开。工作小组的报告建议内庭聆讯应尽可能公开进行,但如法庭援引第十条的准则,认为聆讯不适宜公开,情况则属例外。
司法机构在二○○四年十二月决定订立实务指示以处理公开内庭聆讯的事宜,并就此事谘询大律师公会、律师会、法律援助署署长、破产管理署署长和律政司。
司法机构在二○○五年四月中收到所有回应,然后把该等回应详加考虑,最后完成了今天发布的两项实务指示。
司法机构就处理此事需时以致未能早日发布这两项实务指示,致以歉意。在此等实务指示发布后,内庭聆讯一般都会公开进行,司法程序的透明度亦将会有所提高。
完
二○○五年六月一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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