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铧泰运输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和遣散费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三月三十一日)在屯门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两万元。
该雇主未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和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亦没有在劳资审裁处命令所指明的期限内支付遣散费。
《雇佣条例》第23及25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支付工资的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一年。
此外,《雇佣条例》第31O(1A)条规定,凡劳资审裁处已就雇主须付给雇员遣散费作出命令,雇主须於命令所指定的限期内支付遣散费。任何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违反支付遣散费的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完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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