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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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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业主与租客(综合)(修订)条例》今日(七月九日)生效。该条例撤销住宅租约的租住权管制条文,以及撤销非住宅租约的法定终止租约的最短通知期限。

  在条例生效之前,若租客欲续租而又愿意缴交市值租金,业主必须同意续租,业主只可以在某些法定的情况下,例如自住,才可拒绝续租。

  撤销租住权管制条文之后,在条例生效后签订的固定租期租约(fixed term tenancy)将在租约届满时终止,而定期租约(periodic tenancy)可依据普通法,透过任何一方发出迁出通知书予以终止。

  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发言人说:「租住权管制已经不合时宜,撤销有关管制意味着业主与租客可以自由商议新租约或续租。撤销租住权管制有助恢复租务市场的自由运作,亦可平衡私人住宅租约内业主与租客的权益。」

  为帮助现有业主与租客适应有关转变,条例提供了过渡安排。

  所有在条例生效前存在的住宅租约的业主如有意终止租约,必须在租约届满后,在拟终止租约日期前至少十二个月向租客送达「过渡性终止通知书」,以终止租约。若租客欲终止租约,则须在租约届满后,在拟终止租约日期前至少一个月向业主送达「过渡性终止通知书」,以终止租约。

  发言人说:「如业主在租约期满后不欲续约,有关过渡安排可确保租客有充裕时间(租约期满后最少一年)另觅居所,从而减轻撤销租住权制度对那些在条例生效前已存在的租约的租客的影响。」

  发言人续称:「不过,在条例生效后,若业主与租客同意更改现有租约的任何条款,如租金水平,他们将不受过渡安排规管。此外,过渡安排亦不适用于在条例生效后新签订或重订的租约。」

  业主收回物业自住的权益将不受过渡安排影响。在租约期满后,不论业主是否已经根据过渡安排向租客送达「过渡性终止通知书」,也可向土地审裁处申请收回物业自住。

  至于非住宅租约,若在条例生效时尚未届满,业主与租客可依据租约条款或双方协定的其他方式予以终止。

  如租约并无规定或双方亦无协定其他方式终止租约,固定租期租约(fixed term tenancy)将在租期届满时终止,定期租约(periodic tenancy)可依据普通法,透过任何一方发出迁出通知书予以终止。

  如非住宅租约在条例生效日已届满但仍以按月形式续租,双方可透过互订协议终止租约,或在拟终止租约日期之前一个月向对方送达迁出通知书予以终止。

  该条例详情已刊载于今日出版的政府宪报。

  简介有关条例的小册子及「过渡性终止通知书」的样本,可在各民政事务处索取。市民亦可浏览差饷物业估价署网页:http://www.info.gov.hk/rvd,或致电热线2152 0111查询。

二○○四年七月九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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