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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法院民事司法管辖权限提高至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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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

  由本年十二月一日起,区域法院民事司法管辖权限将由6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司法机构发言人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表示,将民事司法管辖权限提高后,可使区域法院代替高等法院聆讯更多涉及较少申索额的民事诉讼案件,从而减低讼费,有助市民寻求公义。

  新的区域法院司法管辖权限将适用於(a)在合约、准合约及侵权行为诉讼中的一般司法管辖权;(b)藉成文法则可追讨的款项;(c)衡平法司法管辖权;及(d)授予强制令/禁制令及作出声明的司法管辖权。

  政府根据司法机构本年初完成检讨后所作出的建议,於十月提出动议将有关权限提高,该动议获立法会通过。

  区域法院民事司法管辖权限上一次的修订是在二○○○年九月,将金额提高至60万元。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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