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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
就今日(十一月十四日)一些报章的报道,司法机构发言人表示,根据各有关的条例,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委任高等法院暂委法官、区域法院暂委法官及暂委司法人员。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根据《高等法院条例》(香港法例第4章)第10条、《区域法院条例》(香港法例第336章)第7条及《裁判官条例》(香港法例第227章)第5A条,分别委任合资格的人士出任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区域法院暂委法官及暂委裁判官。所有这些任命已於宪报刊登。
至於根据《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员)条例》(香港法例第401章)第28条,谁在法律上有权酌情暂停支付退休金的不清晰之处,完全是另一回事。此事与根据各条例委任暂委法官及暂委司法人员的权利,是毫无关系的。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获授权委任暂委法官及暂委司法人员,这是毋须置疑的。这些任命完全合法。
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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