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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
就新闻界查询今日(三月十八日)有报导指法官每日平均审案两小时,司法机构发言人澄清,在庭内审案的时间并不等於法官的全部司法时间。
发言人表示根据司法机构所作的调查,法官和司法人员每日平均工作七至八小时,其中大部分时间用在审案以外(有关结果见附表)。
发言人强调法庭的效率非从法官用在庭内审案的时间长短来决定,亦不应该由此决定。
发言人解释说:「在案件审讯前,法官须花时间阅读由双方或其法律代表提交与案有关的文件。若案件复杂,文件页数更以千计。聆讯后,法官亦须费时撰写判辞。」
发言人又指出,法官须经常研读大量法律参考书籍和参加研讨会,以便能够了解法律上最新的情况。
此外,法官亦经常参与法律改革、条例建议的工作,及获邀参与对公众有重要影响,例如法律教育,律师专业培训等工作。
「以上所述全没有计算在审案时间内。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在今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亦曾经指出庭内审案仅为法官工作的一部分。」
发言人亦指出有人认为法官用在庭内审案时间越长,工作率会越高,此属误解。
他说:「正好相反,由於法院有效地分配法庭时间,使聆讯得以缩短,又为诉讼各方节省讼费,这正符合公众利益,亦是司法机构致力达到的目标。」
「例如,法庭自一九九六年起推行数码录音及法庭纪录誊本制作服务,法官再不须以人手纪录法庭的聆讯过程,使法庭聆讯时间得以减少百分之二十至三十。」
此外,近年来法院对诉讼程序加以调整,例如要求诉讼各方在聆讯前先呈交书面材料,以及法官发下判案书而不再开庭宣读判决等,均使法庭时间得以善用。
关於法庭使用率方面,发言人表示,按现行排期政策,法院乃预计法官每天都会全日使用分配予他的法庭。
法庭使用率「偏低」只是表面的观察,并非实际如此。由於案件的发展非事前能估计,例如审讯日期须比原定为长或短,又或案件应诉讼双方要求而须押后聆讯,致使法庭使用率好像有「偏低」情况。
发言人指出,为了让法官的时间得以最好运用,和为了法庭设施可物尽其用,司法机构已经采取以下措施:
(一) 如法院在短时间内获悉有案件腾出审讯时间,会安排由其他紧急而简短的案件填补该段时间;
(二) 超量预定法官的时间,即在法官能有的时间内,编排多些案件。
发言人说:「上述措施确实带来了改善,然而事实上并不可能填补所有突如其来的空档时间,因为法庭必须让案件诉讼双方、证人等有足够时间(最少二十四小时)在事前作出上庭准备。此外,假若要诉讼双方、律师和证人来到法庭,等候随时上庭,如当天法庭未能聆讯其案件,便会浪费他们的时间和金钱。」
发言人表示曾有建议指可共用法庭,或将案件编排连续在上午聆讯或连续在下午聆讯,便可减少法庭空置。
发言人解释说:「第一项建议会引致案件轮候时候延长。至於第二项建议,从专业角度来看不可接受,因为此举会令法官和律师须在同一时间内处理超过一宗案件,此会严重影响法官和律师审理/处理每宗案件时所需的专注力和会扰乱思路。」
法官和司法人员工作时间分配表 一览表
法庭/审裁处 聆讯 与法庭有关 其他工作 总和 (小时) 的工作 (小时) (小时) (小时) 高等法院 上诉法庭 2.13 4.87 1.93 8.93 原讼法庭 2.64 3.83 0.83 7.30 聆案官内庭 3.65 2.10 1.67 7.42 区域法院 2.70 2.95 1.84 7.49 其他法院及审裁处 3.65 3.36 0.68 7.69 裁判法院 4.16 2.20 0.81 7.17 整体平均 3.42 2.98 1.06 7.46 完
二○○○年三月十八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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