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租契续期条例》下刊登的第三份「续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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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总署今日(十二月十九日)根据《政府租契续期条例》(第648章)(《条例》)刊登第三份「续期公告」,按照《条例》给予六年通知的要求,涵盖二○三二年内(即二○三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而没有续期权利的「一般用途地契」(即一般住宅、商业、工业地契,下称适用地契),公布这批涉及二十八个地段的地契全部获得续期五十年。有关的「续期公告」已上载至地政总署网页(www.landsd.gov.hk/tc/resources/gov-notices/lease-extension/ext_2025.html)。
按《条例》获得续期的地契,包括这批28个地段的地契,无须补地价,只须每年缴纳相当于有关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百分之三的地租。涉及的28个地段包括八个位于九龙及20个位于香港岛的地段。
地政总署透过上述「续期公告」宣布获续期的地契,其原有产权负担、权益及权利(例如按揭)将自动过渡至续期的年期而不受影响,业权人无须办理任何手续,亦不需与政府签立续期文件或重新办理按揭。地政总署已向相关的业主或业主立案法团发信,通知他们有关续期的安排。
土地注册处亦将自二○二六年一月起为已受「续期公告」涵盖的适用地契的土地登记册加入备注,以便公众知悉其地契已获续期。由于物业数目众多(注),预计三份「续期公告」所涉地段的加注工作明年第二季完成。
发展局发言人表示:「《条例》下『续期免签约』的地契续期安排便民利商,有效提升业权人和投资者对物业市场的信心,获得社会各界高度支持。有关机制亦体现『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为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提供坚实保障。」
《条例》于二○二四年七月五日生效,设立常设法定机制,分批为生效日或之后到期而没有续期权利的适用地契,处理地契续期事宜。连同分别于二○二四年七月五日及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刊登的「续期公告」,政府已为由二○二四年七月五日至二○三二年年底到期的地契续期。政府会在二○二六年年底前刊登下一份「续期公告」,按照《条例》给予六年通知的要求,以处理在二○三三年内到期的适用地契的续期事宜。
注:该三份「续期公告」涵盖共407个地段,当中涉及约11 500 个物业。
完
2025年12月1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