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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业主不遵从法定命令被判罚款合共逾二十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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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名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法定命令,十二月三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罚款合共290,630元。

  第一宗个䅁涉及深水埗青山道一幢工业大厦公用部分檐蓬上的一个金属支架。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业主发出清拆令。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判罚款共89,080元,当中83,08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二宗个䅁涉及旺角新填地街一幢商住大厦一个面积约11.5平方米的平台搭建物。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业主发出清拆令。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判罚款共74,590元,当中64,59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三宗个䅁涉及旺角弼街一幢工业大厦一个改建成为迷你仓的单位。由于有关改建及加建工程阻碍逃生途径及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违反《建筑物(规划)规例》,屋宇署分别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及第26条向业主发出一张清拆令及一张修葺令。该业主没有履行法定命令,故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判罚款共69,760元,当中57,76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第四宗个䅁涉及旺角西洋菜南街两幢商住大厦改动前楼梯的防护门廊。由于有关改建工程影响楼宇的耐火结构,违反《建筑物(建造)规例》,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业主发出两张清拆令。该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检控,并被定罪及判罚款共57,200元,当中48,200元属就罪行持续的日数所判的罚款。

  屋宇署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五日)说:「僭建物(包括会引致阻碍逃生途径及消防和救援进出途径,或影响楼宇的耐火结构的违例改建)可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必须尽快遵从清拆令。对于未有遵从清拆令的业主,屋宇署会继续采取执法行动,包括提出检控,以保障楼宇及公众安全。」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20,000元。此外,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修葺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第五级罚款(目前为50,000元)及监禁一年,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最高5,000元。
 
2025年12月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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