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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环署与香港海关继续巡查各区大闸蟹销售处所(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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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食物安全,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与香港海关继十月的联合行动后,于十一月下旬联合突击巡查各区大闸蟹销售处所,确保市面出售的大闸蟹符合相关法例规定,并针对怀疑水货客携带大闸蟹入境作买卖用途的情况,于各个边境管制站加强联合执法行动。

  食环署发言人今日(十二月二日)表示:「在联合突击巡查大闸蟹销售处所的行动期间,食环署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和环境卫生部连同海关人员共巡查了50个大闸蟹销售处所,查核大闸蟹的来源文件和卫生证明书,确保有关处所出售的大闸蟹符合《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和《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的规定,并适宜供人食用。食环署和海关人员亦向各处所负责人派发宣传单张,提醒他们注意食物安全及遵从相关法例规定。突击巡查行动中未有发现违规情况。」

  食环署食安中心亦一直与海关保持紧密联系,于各个边境管制站加强联合执法行动,以打击怀疑水货客携带大闸蟹入境作销售用途,以确保市面上出售的食物符合法例规定及要求。在过去六星期,食安中心共接获16宗由香港海关转介的怀疑水货客携带大闸蟹入境个案,截获超过1 900只大闸蟹。接获海关转介后,食安中心已即时展开跟进调查,就大闸蟹的来源、有否附有相关卫生证明书、携带大闸蟹入境的用途及有否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登记成为进口商等方向查问涉案人士,跟进工作仍然继续。

  在零售层面上,食环署在过去三星期亦作出突击巡查,并就两个公众街市摊档在未有获得准许出售大闸蟹的违例情况,向有关档主提出检控。署方亦发现持有六个已获署方签发网上销售限制出售食物许可证的网上平台,没有按持证条件在其网上平台展示许可证的资料,因此向有关持证人发出口头警告。署方其后的复查确定上述持证人已遵从相关持证条件。食环署会继续留意有关情况并采取适当行动。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论本地生产或进口,必须适宜供人食用,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而根据《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备存食物进出纪录的规定,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一万元及监禁三个月。

  根据《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除非获得食环署署长书面准许,任何人不可售卖限制出售的食物,包括介贝类水产动物。销售大闸蟹的店铺须领有食环署签发的介贝类水产动物(大闸蟹)售卖许可证;或如店铺已领有食环署的其他相关牌照(如新鲜粮食店牌照)或属食环署管理的街市鱼类摊档,经营者则须申请书面准许。已领有许可证或牌照的处所,须按法例要求在当眼处展示该许可证或牌照。如经营者只透过网上平台销售,则须申领「网上受限制食物售卖许可证」。售卖大闸蟹的网站或网上平台帐户主页,须清楚展示许可证资料,如许可证号码、登记地址及获批准售卖的受限制食物种类。有关的规管条件亦规定出售的大闸蟹必须由可靠和商誉良好的供应商供应,并须备存有关当局签发且获本署署长认可的卫生证明书。根据《食物业规例》,任何人无牌经营食物业或未获准许售卖限制出售的食物,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海关提醒商户不能将虚假商品說明应用于任何货品或服务;或供应或要约供应已应用虚假商品說明的货品或服务。如违反《商品说明条例》,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0万元及监禁五年。海关十分重视保障消费者权益,如在市面发现任何涉嫌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的活动,会立即采取相应的执法行动。

  食环署和海关提醒业界,切勿进口或售卖来历不明的大闸蟹或其他食品,而消费者亦应光顾信誉良好及领有食环署签发的介贝类水产动物(大闸蟹)售卖许可证或相关书面准许的商户。

  市民如怀疑有经营者没有持有相关许可证/准许而出售大闸蟹或出售没有卫生证明书的大闸蟹,可致电食环署热线2868 0000,或透过电邮帐户(enquiries@fehd.gov.hk)举报。

  此外,市民可致电海关24小时热线182 8080,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网上表格(eform.cefs.gov.hk/form/ced002/)举报怀疑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的事宜。   
 
2025年12月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0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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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与香港海关于十一月下旬联合突击巡查各区大闸蟹销售处所,确保市面出售的大闸蟹符合相关法例规定。食环署和海关人员向相关处所负责人派发宣传单张,提醒他们注意食物安全及遵从相关法例规定。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与香港海关于十一月下旬联合突击巡查各区大闸蟹销售处所,确保市面出售的大闸蟹符合相关法例规定。食环署和海关人员向相关处所负责人派发宣传单张,提醒他们注意食物安全及遵从相关法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