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国际调解院)令》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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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多国于二○二五年五月三十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签署的《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已于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区)及其他已完成批准《公约》的国家生效。根据《公约》,国际调解院总部落户香港特区。在二○二五年十月二十日举行的首届理事会会议上,国际调解院获准于当日正式开业。《公约》授予国际调解院法律地位,亦给予国际调解院及与其相关的人士特权及豁免权。
《命令》旨在承认国际调解院在香港特区的法律地位,并落实《公约》所订明的特权及豁免权。
律政司发言人表示:「国际调解院是世界上首个专门透过提供友好、灵活、经济和高效的调解服务,以解决国际争端的政府间国际法律组织。国际调解院亦是首个将总部落户香港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调解院的成立有助强化香港作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助力香港打造为全球调解之都。」
《命令》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第558章)制定。
《命令》当作自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即《公约》生效日)实施,并将于下个立法会会期(二○二六年)提交立法会,以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完
2025年11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2时04分
香港时间12时0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