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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违反《雇员补偿条例》被判罚款九万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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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食店的东主因违反《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该东主今日(十一月十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罚款合共九万六千元。

  上述东主雇用的一名工人于二○二四年九月十日工作期间,意外滑倒受伤。该东主没有按照《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在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期间,在正常发薪日或不迟于其后七天内向雇员支付按期付款,款额为雇员遭遇意外时每月收入与暂时不能工作期间每月收入差额的五分四。此外,该东主亦没有为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有关裁决向所有雇主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遵从《雇员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支付按期付款给因工受伤雇员,并必须为所有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以承担其在该条例和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责任。」

  发言人续说:「劳工处不会容忍上述违法行为,并会严厉执法,竭尽所能保障雇员的法定权益。」
 
2025年11月1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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